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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交通厅关于印发广西高速公路车辆施救站点规划的通知
2015-08-03 
        

        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高速公路运营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站点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应急体系,满足全区高速公路路网规划建设需要,结合当前全区高速公路路网规划建设实际,总结近年全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站点运行经验,我厅制订了《广西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站点布局规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站点布局规划

        一、规划的必要性

        高速公路是公路运输的大动脉,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出行提供了快捷、舒适、安全的交通条件,在高速公路运营过程中,会发生各类交通事故或因车辆故障“抛锚”等突发事件,给高速公路安全保畅工作带来了挑战,自重大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政策实施以来,每逢免费节假日,高速公路的车流量就会激增,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快速、熟练的开展车辆救援工作能有效的降低司乘人员的生命财产损失和保障高速公路的畅通。因此,依法合理布局与设置车辆救援站点,及时、快速、安全地对事故车辆或故障车辆进行救援至关重要。

        车辆救援是指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点的经营单位(部门)或社会车辆救援企业,受当事人委托利用清障设备(车辆)将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汽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按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的有偿服务行为。

        (一)规划的依据。

        2010年9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主体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纳入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在高速公路沿线统一布局救援站点,根据需要配置救援车辆和设备。

        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高管办法》)规定救援站点布局规划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经营管理者)必须按照规划设置救援站点,根据需要配置救援车辆和设备,组建救援队伍,通过专业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公开服务电话和服务承诺等信息。

        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广西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要求,“十二五”期间广西应加强交通运输应急机构、应急队伍建设,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储备足够的应急机械设备和物资,提高应急反应和抢通能力,形成反应快速、保障有力的交通运输安全和应急体系,做到公路应急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应急指挥调度能力显著增强,实现一般灾害情况下公路抢通时间不超过24小时,公路应急救援到达时间不超过2小时。

        (二)广西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站点现状及存在问题。

        为依法依规建立完善我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应急体系,为公众出行提供优质服务,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水平,保障全区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2011年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结合以往管理经验和外省专业车辆救援企业在高速公路实际布点情况,印发了《关于印发广西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站点规划的通知》(桂高管安〔2011〕138号),在已开通的高速公路上指导经营管理者建设了33个车辆救援站点。各经营管理者根据自身实际,主要以两种方式建立救援队伍落实车辆救援职责,一是自建救援队伍,自购救援车辆、设备,站点设置在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的管理区内;二是依靠社会专业力量,以与社会道路清障企业或汽修厂签订救援协议的方式设置救援站点,地点设置在市、县、镇城区或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的管理区内。从这几年的运作情况看,这两种方式基本满足我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的需要。目前大多数经营管理者(主要是BOT企业)因各种原因未自建车辆救援队伍,而是依靠社会专业力量开展车辆救援工作,个别已建设救援站点的经营管理者,为保障辖区路段的安全畅通,也与社会专业力量签订了协议,作为辅助的车辆救援力量。

        目前现有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站点的布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现有车辆救援点布局落后于高速公路发展的形势。现有的2011年车辆救援站点布局规划仅对当时已通车高速公路进行规划,未考虑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和已规划但未建高速公路项目车辆救援站点规划。

        2.现有部分站点布局已不合理。少数经营管理者自行对原有站点进行调整或撤销,导致个别路段站点管理半径过大或过校

        3.现有救援站点未考虑站点的建设规模和救援设备配置的标准。救援站点的建设规模和救援设备的配置未考虑道路特征和车辆通行量等因素,如部分经营企业引入社会救援力量规模较小,存在缺少大型清障设备,救援人员较少、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救援能力不足和承担风险的能力较低等问题。

        (三)面临形势及需求。

        《高管办法》为制定广西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站点布局规划提供了依据,《发展规划》提出了应急救援的要求。近年来,我区高速公路开通里程不断增加,从2011年底至2015年初,广西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由2574公里增长至3722公里,2015年将增至6000公里,自治区政府提出的2020年实现县县通高速公路目标总里程将达到8000公里。随着高速公路快速发展,通车里程快速增加,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车辆拥有量快速增长,公众出行对高速公路快捷、安全和畅通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高速公路车辆救援任务也越来越繁重。为保障我区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针对目前全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站点存在的问题、高速公路发展形势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制定我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站点布局规划,指导经营管理者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体系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1.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体系是保障高速公路畅通的迫切需要。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体系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必须考虑统筹兼顾的站点布局、快速准确的事件反应、科学合理的现场作业和全面完善的信息服务。此四者以统筹兼顾的站点布局为基础,以路网管理与应急管理平台为依托,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指挥和调度系统,成为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迫切需要。

        2.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体系是保证公众顺利出行的需要。

        高速公路为公众出行提供了便捷的交通运输条件,但由于人、车、路和环境的不协调等因素,在高速公路难免会出现各种不同的交通事故,同时由于车辆质量和车辆维修不到位等原因,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抛描”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为及时对事故车辆施以救援和拖移故障车辆,合理规划车辆救援站点的布局,建立高效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体系成为减少司乘人员的生命财产损失,保证公众顺利出行的迫切需要。

        3.落实《通知》和《高管办法》是赋予行业管理职责的需要。

        《通知》和《高管办法》赋予了行业管理的职责,因此,对全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站点布局进行统一规划,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体系,完善以路网管理与应急管理平台为依托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指挥和调度系统,既是全区高速公路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也是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具体体现。

        二、规划原则

        规划布局以遵循“统一调配、分段负责、全面覆盖、合理布局、规模适度”为原则。

        (一)统一调配。

        根据《通知》和《高管办法》规定,全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站点布局规划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实现总体一盘棋。救援站点由经营管理者负责承建(在建项目由建设单位和经营管理者负责承建),正常情况下由经营管理者调度救援,当出现大面积交通事故,辖区路段内的救援站点力量满足不了需求时,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协调、调配多个相邻路段救援站点的力量集中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相邻路段交界处附近的车辆救援任务,应按就近救援的原则,通知距离最近的救援站点人员前往救援。

        (二)分段负责。

        根据《通知》和《高管办法》规定,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规划要求,按等级,分路段,在辖区路段内负责车辆救援站点的建设,开展辖区路段车辆救援工作,救援站点的能力必须满足本辖区的车辆救援需求。

        (三)全面覆盖。

        全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站点的布局规划,应保证全区高速公路各路段的全面覆盖,每个经营管理者管辖的路段内都应规划有车辆救援站点,确保各路段接到求助后救援人员能快速到达出事地点。

        (四)合理布局。

        1.尊重历史。对现有合理的车辆救援站点原则上给予保留,极少数需要调整的站点应统筹考虑,进行合并、增设或调整。

        2.兼顾未来。除对已开通运营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站点进行规划布局外,兼顾在建高速公路项目与规划未建高速公路项目的情况,进行中长期和长期规划。

        3.距离合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站点布局应与全区高速公路路网布局相协调,综合考虑路段的交通流量、路段的线形和环境情况以及管理实际,两救援站点之间的距离既要避免过短造成资源浪费,又要避免距离过长造成救援不及时的问题。根据以往管理经验和外省专业车辆救援企业在高速公路实际布点情况,每个车辆救援站点管理半径一般以不大于50公里为宜。个别站点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管理范围可适当增加,但不宜超过60公里。

        4.救援及时。车辆救援作业应坚持“快速救援,确保安全”的原则,根据《发展规划》要求,结合管理实际,各救援站点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接到求助信息后,应在10分钟内出动前往事发地点。

        5.自建为主。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站点应以经营管理者自建为主,引入社会救援力量(外协)为辅。自建站点的经营管理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救援力量签订协议,将社会救援力量作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的辅助力量。暂无能力自建救援站点的经营管理者,应按布局规划要求,委托具有一定规模的社会救援力量设置车辆救援站点履行高速公路车辆救援职责,同时要努力创造条件,购置救援设备,建立救援队伍,自建救援站点。采取委托方式建设救援站点的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收费标准等事宜,经营管理者要采取措施加强对救援点的管理,救援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并定期接受经营管理者的教育培训,新上岗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和应急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确保救援设备和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同时经营管理者应保存委托社会救援单位人员名单、资质、设备、收费标准以及值班情况等信息。

        6.适当调整。在实施操作过程中,根据实际,在特殊时段或交通事故频发的路段,适当增加车辆救援人员和救援设备,根据需要临时增加或调整救援站点的地点。

        (五)规模适度。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站点规划应充分考虑道路的交通量和道路的复杂情况,合理配置清障车辆、救援设备和救援人员,站点的建设规模必须满足本辖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的需求,既防止规模过大造成浪费,也要避免规模过小满足不了车辆救援的需求。

        三、规划思路

        (一)分期规划布局车辆救援站点。

        1.近期规划。按照规划原则,在已开通3722公里的高速公路进行规划布局车辆救援站点。

        2.中长期规划。按照规划原则,对在建的2027公里高速公路(详见附件1)进行规划布局车辆救援站点。

        3.长期规划。按规划原则,对列入我区建设规划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进行规划布局车辆救援站点。

        4.救援站点的规划布局地点应考虑尽可能设在交通发达和救援方便的市区、县城、重要城镇及相应的管理区。

        (二)按不同规模建设车辆救援站点。

        因各路段的高速公路交通量和道路的复杂程度不同,若按同一规模建设车辆救援站点,不是造成浪费就是造成救援力量不足,因此车辆救援站点的建设规模应综合考虑道路的交通量和道路复杂情况,为科学、合理减轻各车辆救援站点成本投入,拟将全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站点的规模分为一级站和二级站。

        1.一级站。在具有特长隧道、隧道群和交通量大于10000(辆/日)(详见附件2)的路段以及一些特殊路段建设车辆救援一级站。

        2.二级站。在需建一级站以外的其他路段建设车辆救援二级站。

        3.救援站点规模的调整。一级站点建成后,如所在路段连续两年交通量小于10000(辆/日)的,则一级站的规模可调整为二级站的规模;二级站点建成后,如所在路段连续两年交通量大于10000(辆/日)的,则二级站的规模应调整为一级站的规模。

        (三)救援站点人员、设备、场所配置要求。

        1.一级站。

        设备配置:每个站点至少配置小型清障车(最大托牵质量≥5吨)1台,中型清障车(最大托牵质量≥30吨)1台,液压剪等救援设备一批。连续设置2-3个一级站的路段至少配置大型清障车(最大托牵质量≥50吨)1台,汽车吊车(最大起吊重量≥50吨)1台。

        人员配备:每个站点至少8人。

        2.二级站。

        设备配置:至少配置小型清障车(最大托牵质量≥5吨)1台,中型清障车(最大托牵质量≥25吨)1台,液压剪等救援设备一批。

        人员配备:每个站点至少6人。

        3.每个救援站点应有救援人员办公、休息场所和设置各种救援车辆停放点,保障各救援站点能正常开展工作。

        四、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车辆救援站点应遵循“谁救援、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由救援人员向当事人按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救援服务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经营管理者负责救援站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救援站点负责开展高速公路的车辆救援工作,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站点实施行业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政府以及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协助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制定或修编广西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站点规划,指导监督经营管理者按规划设置和管理车辆救援站点。

        3.当出现大面积交通事故,辖区路段内的救援站点力量满足不了需求时,负责协调、调配多个相邻路段救援站点的力量集中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督查各车辆救援站点的工作情况,调查和处理司乘人员的举报和投诉。

        (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

        1.按照规划设置车辆救援站点,购置救援车辆和设备,组建救援队伍,安排救援人员的工作和休息场所以及车辆停放地点,根据需要引入社会救援力量并签订救援协议,确定救援站点的规模,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义务。

        2.加强对车辆救援站点(包括引入的社会救援力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救援人员(包括引入的社会救援力量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救援力量满足本辖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的需要。

        3.负责辖区路段各车辆救援站点的日常管理和调度工作,定期检查和考核各车辆救援点的履职情况。

        4.配合行业管理部门调查和调解司乘人员的举报和投诉。

        (三)车辆救援站点的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高速公路的有关规章制度,热情为过往司乘人员服务,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2.定期接受经营管理者的安全培训,负责所辖路段交通事故、故障车辆等的清障施救工作,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的调度,支援相邻路段的车辆救援工作。

        3.公开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在接到求助信息后,救援人员应在10分钟内出动前往事发地点。

        4.为发生事故或故障的车辆提供清障救援服务,救援时必须按规定设置相关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和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及过往车辆的安全通行,救援结束后应及时清除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路面残留物,尽快恢复正常交通秩序,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5.交通事故发生后,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协助现场公安交警、路政人员撤离滞留人员、抢救伤者。

        6.救援车辆在救援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高速公路管理的有关规定,清障车在托牵状态下的行驶速度≤30公里/小时,被托牵的车辆除特殊情况需驾驶员掌控方向外,车内不能乘坐其他乘客。

        7.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和路政管理单位维护路产路权工作,待公安交警处理事故和路政人员处理路产路权赔补偿后才能拖移事故车辆。

        8.遵守收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救援人员应按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救援服务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后要给当事人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收费收入按规定依法纳税。

        五、规划实施

        (一)规划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内的所有高速公路路段,包括现有通车路段(近期规划)、在建高速公路项目路段(中长期规划)以及已规划但未建设路段(长期规划)同时进行车辆救援站点的布局规划。

        (二)规划目标。

        按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站点布局规划设置的救援站点,应满足各路段车辆的救援需求,同时达到统一调配,分段负责,全面覆盖和救援及时的目标。

        (三)方案实施。

        1.近期规划。

        在全区已开通2027公里的高速公路规划布局54个救援站点(详见附件3、6),经营管理者应在各自的路段内按布局规划要求建设车辆救援站点。

        2.在全区在建2207公里的高速公路规划布局27个救援站点(详见附件4、6),业主在建设期应同时按规划建设布局车辆救援站点,按“三同时”的原则,高速公路一旦开通运营,经营管理者应确保立即启用车辆救援站点。

        3.已规划未建设路段规划布局28个车辆救援站点(详见附件5、6),业主在规划时应考虑车辆救援站点的选址问题,确保车辆救援站点与高速公路同时建设,开通运营后同时投入使用。

        附件:1.2015年3月全区在建高速公路里程统计表

        2.2014年广西高速公路各路段交通量统计表

        3.全区已通车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站点布局规划表

        4.全区在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站点布局规划表

        5.全区有规划但未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站点布局规划表

        6.广西高速公路网路线示意图(2015年3月)

        7.广西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应急联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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