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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解读
2020-05-22 来源:旌德县交通运输局 

  一、问:《条例》中的农村公路是指哪些?

    答: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包括农村公路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二、问:什么是村道?

    答:村道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者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三、问:什么是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答: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农村公路和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农村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限高和限宽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四、问: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是谁?

    答: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明确相应的人员或者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村道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道的建设、养护等相关工作。

    五、问:农村公路建设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

    答: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优先利用现有道路改建和扩建,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

    县道按照一般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村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现有农村公路的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应当逐步改造。

    除自然条件不具备外,单车道的农村公路应当实施路肩硬化,并设置会车道。

    六、问:群众能对家门口的农村公路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吗?

    答:可以。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举报电话。

    七、问:农村公路的养护由谁负责?

    答: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的养护工作,并对乡道、村道的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工作,并协助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引导村民自觉爱路、护路,维护农村公路的路容路貌。

    八、问:农村公路养护作业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呢?

    答:农村公路养护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

    县道、乡道因养护作业确需中断交通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二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三十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五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村道因养护作业确需中断交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告知沿线单位和村民。

    九、问:群众可以砍伐农村公路边的行道树吗?砍伐更新有什么规定?

    答:不可以。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

    需要更新采伐县道、乡道上的护路林的,应当向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十、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主要来源有哪些?

    答: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应当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的资金筹集机制。其资金来源有:

    (一)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二)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一事一议”和政府奖补相结合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建设、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十一、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怎么管理?

    答: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的截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十二、问:农村公路的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是怎么规定的?

    答: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县道、乡道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告。

    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区,并向村民公告。

    十三、问: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哪些行为?

    答:禁止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集贸市场;

    (二)堆放物料和其他障碍物;

    (三)挖沙、采石、挖沟引水;

    (四)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五)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不得在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十四、问:违反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在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问:哪些涉及农村公路的施工活动需要经过许可呢?

    答:涉及县道、乡道的以下七类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经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许可。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农村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前款所列施工活动涉及村道的,应当事先征得相关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以上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有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十六、问:单位和个人保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哪些?

    答:(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破坏、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破坏、损坏程序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

    十七、问:破坏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一)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破坏县道、乡道的行为,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十八、问:农村公路超限运输有哪些规定?

    答:(一)超限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确需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二)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三)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通过流动检测等方式发现车辆有超限行为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四)超限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超限车辆在县道、乡道上行驶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十九、问:铁轮车、履带车在农村公路上行驶有何管理规定?

    答:(一)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的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在县道、乡道上行驶的,应当经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在村道上行驶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二)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村道路面的机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在县道、乡道上行驶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问: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保护中有保义务?

    答: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村道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对侵害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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