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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十四五”公路技术状况监测与养护管理评价办法(试行)
2023-01-31 来源:贵州省交通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奋力建设现代化新贵州提供坚实的公路交通保障,坚持固化基础、深化转型、强化安全、优化品质的养护发展要求,夯实公路养护管理基础,稳步推进公路养护管理高质量发展,逐步实现公路综合养护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省交通运输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公路路网技术状况监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科学评价、客观公正、查找差距、突出亮点”的评价原则,坚持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量化评价指标,强化结果应用,确保评价效果。

  第三条 评价范围为全省运营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按照公路养护管理职责划分,评价对象为各市(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各市(州)公路管理部门和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评价全面工作,统筹制定实施方案和评分标准,负责评价结果的发布和成果运用。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以下简称“省交通执法局”)为牵头单位,省路网中心为配合单位,共同负责运营高速公路的评价工作;省公路局负责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的评价工作。省交通执法局和省公路局依据职责分别组织制定公路技术状况监测与评价实施方案,并报省厅备案。完成评价工作后,将评价结果上报省厅。

  第六条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各市(州)公路管理局和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年度实施方案配合做好所辖公路的各项评价工作,按时提交年度公路技术状况报告、桥隧检测报告、运营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并选派人员配合公路评价工作。

  第七条 公路技术状况监测与养护管理评价分为综合质量效益评价与治理能力评价。省公路局与省交通执法局分别牵头,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第三方机构开展综合质量效益评价和治理能力评价。所需资金列入省公路局和省交通执法局年度计划。

  第三章 评价内容及方式

  第八条 公路技术状况监测与养护管理评价工作以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养护发展纲要(规划)的相关要求和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为依据,重点评价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评价内容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的综合质量效益、治理能力评价。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评价总分值均为1000分,其中综合质量效益评价600分、治理能力评价400分(含公众满意度评价50分)。

  第九条 综合质量效益评价。

  (一)评价内容。综合质量效益评价主要包含路面技术状况抽检、重点桥梁监测、重点隧道监测、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评估等。

  路面技术状况抽检以年度自评结果为基础,统一采用多功能路况快速检测设备进行检测,当年抽检路段从统计年报中抽取,需剔除城管路段、砂石路面路段、三年内新通车和经大修提质改造的路段以及最近一次交通运输部检测路段。高速公路抽检总里程原则上每年不低于全省运营总里程的10%,且尽可能覆盖各经营管理单位,主要采集路面平整度、路面破损、路面车辙、跳车及抗滑性能5项指标;普通国省干线与农村公路抽检里程原则上每年不低于运营总里程的1%,且覆盖各市(州),主要采集路面平整度和路面破损率2项指标。并同步采集前方图像和空间定位信息。

  重点桥梁监测参照《国家公路网重点桥梁和隧道监测评价规程》,从贵州省公路长大桥隧目录中抽取一定数量的长大桥梁,高速公路原则上应覆盖所有经营单位,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原则上应覆盖所有市(州)。主要检查桥梁管养单位养护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现场检测桥梁关键受力部位和结构易损构件,复查和检测养护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重点隧道监测参照《国家公路网重点桥梁和隧道监测评价规程》从贵州省公路长大桥隧目录中抽取一定数量的长大隧道,高速公路原则上应覆盖所有经营单位,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原则上应覆盖所有市(州)。主要检查隧道管养单位养护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现场检测隧道土建结构和机电设施,并根据需要抽检其他工程设施,复查和检测隧道养护和运营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评估,结合路况抽检路线(路段),选取临近路段,检查安全设施的技术状况和完备性,并人工检测护栏、标志和标线等设施有关技术指标。

  (二)评价方式。综合质量效益评价统一由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检测线路由省厅统一发布,受检单位负责线路引导、沿线安保、相应验证资料等工作。

  第十条 治理能力评价。

  (一)评价内容。重点评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各市(州)公路管理局和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养护管理特色亮点情况,围绕养护管理设施数字化、养护专业化、管理现代化、运行高效化、服务优质化等重点任务的推进情况,聚焦以上工作的主要问题及目标任务,评价内容主要包含:综合管理、养护管理、路政管理、路网运行服务、安全与应急能力提升、公众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内容。

  (二)评价方式。评价采取资料审核评价为主和现场评价为辅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工作部署阶段

  省公路局和省交通执法局于每年8月中旬前完成第三方机构的招标工作,并根据我省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年度分解任务和年度养护管理工作要点,于9月20日前组织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和综合质量效益、治理能力评价评分细则,报省厅备案,9月底前印发实施。由省公路局和省交通执法局于10月上旬组织对年度实施方案和评分细则进行宣贯。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阶段

  综合质量效益评价:11月中旬完成评价前期准备工作和现场数据采集,12月中旬完成数据处理、复核和报告编制以及项目自检、验收工作。

  治理能力评价:11月上旬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市(州)公路管理局和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年度实施方案要求,向省厅报送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由省厅组织省公路局、省交通执法局、省路网中心和第三方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评价。11月下旬由第三方机构牵头,省公路局、省交通执法局与省路网中心负责配合,成立现场评价工作组,对抽选的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和评价。

  第十三条 总结评估阶段

  每年12月底,由省公路局和省交通执法局汇总综合质量效益、治理能力评价结果,形成我省年度公路技术状况监测评价报告及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各市(州)公路管理局与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得分情况。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年度公路网技术状况监测评价结果,以通报形式印发评价报告和表彰决定,向全省公布,并抄送各市(州)人民政府。

  (一)年度公路技术状况监测评价结果纳入省厅对各责任单位的考核评价体系。

  (二)评价结果作为市(州)年度养护工程切块资金额度安排的参考依据。

  (三)受表彰的市(州),对于其申报的符合条件的养护工程项目,将优先列入下年投资计划,优先安排国省交通补助资金。

  (四)在推进养护试点项目、示范路创建等专项工作中,优先安排受表彰市(州)的项目。

  (五)对评价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将进行挂牌督办,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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