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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债务性公路”顺应民心
2015-06-16 
   时隔两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即将重新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将出现重大调整,将现行收取通行费的“政府还贷公路”模式,转为政府发债修路的“政府债务性公路”模式。意味着国家收紧了地方筹集公路建设资金的渠道。(据6月14日《经济观察报》)

   由政府还贷变为政府债务,看上去只是简单的文字调整,实际上去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收费公路的经营模式即将转型。

   一者,之前的收费还贷模式,弊端很明显,收取的过路费很大一部分用于偿还债务。而为了发展,一些地方又盲目修路,这使得路越修越长,贷款像滚雪球一样变得巨大无比,这也导致了收费一直延续下去,这就陷入了一种恶性循环。甚至发生司机用脚投票,不走宽阔的收费公路,反而走偏僻的乡间小道的奇特现象。

   二者,目前我国有着世界上最长的收费公路,也就有着较为沉重的债务,“政府还贷公路”模式应当有所改良。而“政府债务性公路”模式采取的是由政府发行债券。这是一种有益的尝试,政府发行债券,体现了一定的计划性。债券的发行额度是事件计算好的,而债券的还款期限也是规定的,这就遏制了某些地方无计划修路的弊政,也遏制了将收费公路当提款机这一不正常现象。

   如此公路的公益性就指日可待了。公路是准公共品。因为公路符合公共品有两个特性: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道路的使用虽然是排他的,但确实是非竞争性的。如此,收费公路就应遵守公益性经营原则。在收费还贷模式达到法定期限之后,有关部门就应该当机立断停止收费。而“政府债务性公路”模式相当于给无限制收费模式套上了紧箍咒,是顺应民心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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