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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行政职能转变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2015-07-01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4月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随着我市对交通事业加大投入、加快建设,公路建设发展迅速,公路里程不断增加,对内对外交通网络逐步完善。公路基础设施的不断发展,迫切需要公路管理工作和服务水平得到相应提升。而此前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诸如上位法针对性不够、内容不够全面、管理体制需要明确等等问题,都需要通过制度完善来助推公路管理更加规范化、系统化。

        应时而生的《条例》,是我市第一部集公路养护管理、路政管理、超限运输管理、应急管理、服务与监督等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性地方法规,从立法层面来讲,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于完善我市公路交通法规体系,促进交通行业转变行政职能,推动我市公路事业健康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条例》建立了乡道、村道管理制度。乡道、村道作为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是农民群众共享改革成果的重要体现,保障乡道、村道不遭毁损,自然需要制度发力。为此,《条例》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乡道、村道的公路养护和管理权,使我市10.27万公里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有法可依。

        值得强调的是,《条例》还确立了通行权制度,强化公路畅通服务属性;完善了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了公路养护管理,规范了公路养护作业流程;深化了路政管理制度,归纳了十二项路政涉路许可事项和审批权限,还将科技治超、非现场执法作为车辆超限治理的新手段……可以说,《条例》里面有太多的亮点,都在体现出公路管理方面的制度创新,都在展示公共服务为打通“最后一公里”在制度层面的努力,都在彰显公共治理更加注重细节规范。这样的制度完善与创新,必将极大地有利于为我市交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有利于促进交通行业转变行政职能,来进一步促进我市公路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从立法理念到具体制度设计,《条例》都体现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对我市公路事业的高度重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相信,在有了科学的立法后,再辅之严格的执法,同时不断倡导交通文明,这样,必将推动行政职能转变,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来打造出更加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公路环境,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使公路管理工作真正迎来新局面,为重庆的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本文来源:华龙网-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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