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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企业严重安全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告
2015-07-06 
        近日,国家铁路局发布的《铁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告办法》(简称《办法》)提出,国家铁路局及地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职过程中,应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铁路安全的违法行为信息并建立信息库。

        《办法》明确,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向社会公告,并将公告信息通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上级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

        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设铁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告平台,对存在四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公告:一是因违法行为造成铁路交通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二是受到行政处罚的;三是在监督检查中或者处理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经核实无误的;四是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公告的其他事项。此外,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不良行为的,铁路监管部门还将提报国务院或省级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其依法向社会公告。(郭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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