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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路公交撞高架续:司机未安全掌控车辆负全责
2015-07-21 
        上海“6·10”44路公交车撞高架立柱事故过去40天后,昨天,记者获悉,事故责任已经认定,根据事故认定书显示,司机沈志林未安全掌控车辆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负全责。

        6月10日中午,沈志林驾驶44路公交车,在延安西路近番禺路路口时,撞击延安路高架立柱,事故造成包括驾驶员在内的22人受伤,其中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昨天,记者从在事故中去世的陈女士家属处获得了与此次事故相关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检验报告书等文件。经过鉴定,涉事公交车在发生事故前的行驶速度为40-43公里/小时之间。

        在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一项显示,本起事故原因系沈志林驾车遇道路向右偏转的情况下,未安全掌握车辆及时修正行驶路线,致车辆偏离道路而引发。该原因分析显示,据道路线形状态鉴定报告证实,事发地延安西路的道路线形成向右偏转,内弧度为0.1396,与高架立柱所成夹角约为8度;据车辆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事故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正常,故排除因车辆机械故障而导致事故发生;据对驾驶员血液、尿液检验鉴定报告证实,驾驶员沈志林排除因酒驾、毒驾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据对驾驶员自身疾病进行法医学鉴定证实,根据现有材料,目前可排除驾驶员沈志林因自身疾病对其机动车驾驶能力的影响;据监控视频及目击证人证言证实,事发时公交车前方无行人或非机动车横过道路,且事发时驾驶员身边无人,故排除外界因素影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根据以上相关证据证实,本起事故原因系沈志林驾车遇道路向右偏转的情况下,未安全掌握车辆及时修正行驶路线,致车辆偏离道路而引发。

        在事故的责任认定中,44路公交车驾驶员沈志林未安全掌控车辆的行为被认定为事故发生的原因。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交通违法行为。沈志林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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