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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解读解读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所涉及的规章修正案
2015-02-24 
        国务院目前共发布了四批行政许可清理决定,其中涉及我部职责是取消行政许可11项,下放6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我部对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和修订、废止。其中以修正案形式完成了11件次规章的修订工作,废止了6件铁路规章。现对其中主要的修正案和废止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等4件规章的修订

        国务院以国发[2013]19号文公布的第一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中,涉及我部的是取消了5项审批项目,设立这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3件行政法规《国际海运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员条例》已做了相应修改,删除了相关条文。按照国务院要求,所涉及的规章也要相应地修改。

        (一)关于《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令2003年第1号)的修订

        这部规章的修订主要是针对取消的“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兼并、收购审核”两个许可项目。一是将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由事前审批改为了事后备案,并按照确保行业管理不缺位、市场秩序不混乱的要求,将原来的许可条件内容以行为规范和管理要求的形式予以了保留;二是删除了“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兼并、收购审核”的条款。另外,“对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是此前国务院清理行政许可时予以取消的,此次修订一并删除了这一许可项目的相应条款。该规章修正案以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9号部令公布。

        (二)关于《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的修订

        该规章的修订针对的是“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许可项目的取消。主要是将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由审批制管理调整为备案制管理,并在罚则中对未按规定备案的情形明确了相应的处罚。同时,保留了对内河船舶服务机构条件要求方面的内容。该规章修正案以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10号部令公布。

        (三)关于《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3号)的修订

        该规章的修订针对的是“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的确定”许可项目的取消。该规章第三章“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机构”专章对这一许可项目的实施条件、具体程序等作了规定。此次修订对第三章予以了整章删除。

        考虑到保险机构的承保资质、偿付能力直接关系到船舶污染损害能否得以合理赔付,此次修订增加了一条内容,提出了要向依法成立的商业性保险机构或者符合一定条件的互助性保险机构投保的要求,同时规定了保险机构应当向投保人出示能够证明其具有赔付能力的相关文件。该规章修正案以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11号部令公布。

        (四)关于《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的修订

        该规章的修订针对的是“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点确定”许可项目的取消。相应地删除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内容。该规章修正案以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12号部令公布。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等6件规章的修订

        国务院以国发[2013]44号文公布的第三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中,涉及我部的是取消了6项、下放了1项许可项目。相关的3件行政法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员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以修正案形式进行修订,相应的对取消的6项许可项目所涉及的5件规章的相应条款也需要修改。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0号)的修订

        该规章修订针对的是“船舶污染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认定”许可项目的取消。该规章原第四章“鉴定机构的认定”专章对这一许可项目的实施条件、具体程序等作了规定。此次修订对第四章予以了整章删除。该规章修正案以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16号部令公布。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2号)的修订

        该规章的修订针对的是“船舶货物污染危害性评估机构认定”许可项目的取消。主要是将船舶货物污染危害性评估机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调整为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承担。该规章修正案以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17号部令公布。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的修订

        该规章的修订主要是针对“船员资格临时特免证明签发”许可项目的取消。一是将船员资格临时特免证明签发由事前审批改为出具证明文件,并按照确保安全管理不缺位的要求,将申请特免证明应当符合的条件以管理要求的形式予以了保留;二是为便利相对人,将原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签发特免证明修改为由收到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出具证明文件。该规章修正案以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18号部令公布。

        (四)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4号)的修订

        该规章的修订针对的是“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防治船舶污染能力专项验收”许可项目的取消。该规章第三章“专项验收”专章对这一许可项目的实施条件、具体程序等作了规定。此次修订对第三章予以了整章删除。

        同时为了建立后续的监管措施,保证许可项目取消后管理不留缺口,修正案在第二章中增加了两条内容,一是提出了管理性要求,二是对企业加强自我管理及纳入行业监管作出了规定。该规章修正案以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19号部令公布。

        (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8年第2号)的修订

        该规章修订针对的是“引航员注册审批”许可项目的取消。该规章原第二章“引航员注册”专章对这一许可项目的实施条件、具体程序等作了规定。此次修订对第二章予以了整章删除。同时,为使引航员具备船员的基本条件,对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的条件之一“持有引航员服务簿”修改为“持有船员服务簿”。该规章修正案以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20号部令公布。

        (六)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2001年9号令)的修订

        该规章修订针对的是下放“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许可项目。此次修订主要是将原由部实施的审批转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相应的具体程序予以了调整。同时,增加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审批情况报部的内容。该规章修正案以交通运输部、商务部2014年第4号部令联合公布。

        三、关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修订

        国务院以国发[2014]5号文公布的第四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中,“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两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要以修正案形式对涉及到《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作相应修订。

        修正案的实质内容是修改第九条,将笫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的许可事项中的“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内容,移至第九条第二款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事项里。

        另外作了两点技术处理:一是删除了第十二条规定的长航局代部预审事项中的“乙级监理”;二是将规定中所有“交通部”、“交通主管部门”改为“交通运输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该规章修正案以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7号部令公布。

        四、关于6件铁路规章的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的改革要求,国家铁路局组织对原铁道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6件规章随着相关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已不再适用。为此,交通运输部以2014年第6号令废止了上述规章。具体情况是:

        《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2003年铁道部令第9号)、《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2005年铁道部令第21号)的制定依据是2004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明确取消了“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和“企业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为此,对上述2件规章予以了废止。

        《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铁道部令第16号)、《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铁道部令第17号)、《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铁道部令第18号)、《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2005年铁道部令第20号)的制定依据是2004年发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取消了上述4件规章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依据。同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明确取消了“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和“设置和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取消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的规定。为此,对上述4件规章予以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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