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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路工程调整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2015-02-24 
        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调整概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交通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调整概算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调整概算,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调整概算行为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交通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的批复,并承担建设项目投资费用控制的责任。

        第四条经批准的项目概算是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在建项目需调整概算时,应严格按照“先报备、后实施”的原则进行调整,每个项目原则上只调整一次概算。

        第五条项目建设期间由于下列原因致使工程实际投资增加,且实际项目总投资超出原批复概算的,可申请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调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经批准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不含第十一款其它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和第十二款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两类较大设计变更)所引起的费用变化。

        (三)因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性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政策性变化调整包括:征地拆迁、贷款利率等。

        1、征地拆迁可调整内容为征迁标准提高和征迁个案。征迁标准提高指项目批复后,所在地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政策新出台了更高的征迁标准并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的部分;征迁个案增加指项目实施中涉及军事设施、压覆矿产、企事业单位、文物古迹、中型发电站、3.5万伏以上变电站及11万伏以上的高压线路搬迁等征迁赔偿费,超出原批复概算的所增加费用,征迁赔偿费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3、贷款利率调整按照国家基准利率调整进行,贷款利息计算方法以现行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规定为准。

        (四)主要材料价格较大波动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方法参照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闽交建[2008]13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材料调差不设风险幅度;材料数量以原批准的初步设计为准;基期价格按原概算审核时采用的材料单价;当期价格分路基、路面类,采用开工至交工验收省交通造价站发布信息价的平均值。

        第六条公路工程调整概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按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了审批;

        (二)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已审核认定实际投资费用超出原批准概算。

        第七条调整概算文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编制。申请调整概算应提供完整的调整概算文件及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原初步设计文件、工可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二)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概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台账,包括审核程序、前后数量和投资费用变化情况等;

        (四)征迁补偿费用台账,包括政策依据、评估报告、与原批复概算对比分析以及征迁个案汇总表等;

        (五)材料价差、贷款利息计算表,及实际发生费用与批复概算对比情况;

        (六)费用变化原因分析及有关附表、附件。

        第八条项目法人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标准导致增加的投资,在概算调整时不予考虑。

        第九条采取特许经营引入社会投资人的项目,虽存在第五条原因引起费用增加,但在建设投资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不予调整概算或约定调整概算条件和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条公路工程调整概算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法人向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概算申请及调整概算文件;

        (二)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对调整概算文件进行预审,并对调整概算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项目法人根据预审意见,对调整概算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报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复审;

        (四)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复审后报省级交通部门申请项目调概;

        (五)省级交通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调整概算组织审核。

        第十一条调整概算汇总表的工程项目及费用名称按照原批准初步设计概算的项目次序计列,汇总表的详细格式见附表。

        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经审查批准的调整概算费用总额,作为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调整概算未获批准的项目,仍以原批准概算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虚列建设成本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工作人员在调整概算审查、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由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调整概算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由地市交通和发改部门联合批准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概算调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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