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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2016-08-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省级综合评价的标准和流程,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9〕731号)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09〕733号),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质监机构、公路项目法人及其派驻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等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和流程采集施工企业在江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产生的信用信息,确定并对外发布企业的信用得分和等级。

        第三条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统一平台、两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评价工作机制,建设运行全省统一的网上信用平台,对全省信用评价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组织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公示和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域内的非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条省公路局受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普通公路信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

        省交通质监局受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日常工作。

        第五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二章信用行为信息采集

        第六条有关单位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或掌握施工企业存在《江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定标准》(附件1-1~1-3)所列行为时,应按规定在江西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中采集有关信息。

        第七条涉及具体项目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由该项目的建设现场管理机构(项目办、项目公司、项目建设管理处、项目建设指挥部等,以下代称项目办)负责录入。

        下列信用行为由省交通运输厅或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录入:

        (一)不涉及具体项目的信用行为;

        (二)投标、履约行为对应的项目办已撤销;

        (三)行为涉及的具体项目难以认定;

        (四)其他行为(附件1-3)。

        第八条录入信用行为时须明确该行为所属序列:

        (一)在省交通重点项目主体工程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主体一类序列;

        (二)在非省交通重点项目主体工程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主体二类序列;

        (三)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交安序列;

        (四)在公路通信系统、收费系统、监控系统等工程的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机电序列;

        (五)在公路房建工程的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房建序列;

        (六)在公路绿化工程的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绿化序列。

        第九条发现或掌握施工企业信用行为的单位(以下代称认定单位),应在认定该行为的30日内(不含申辩处理时间)将有关信息录入信用系统。录入信用行为信息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得当。

        第十条认定单位不具备该行为录入权限的,应在系统中预录有关信息,系统自动将预录的信息推送至具备录入权限的单位确认。确认单位为该信息的正式录入单位。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质监机构预录的信息需项目办确认的,项目办应在30日内予以确认。项目办逾期未确认或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预录单位可以强制确认。

        认定单位未开设系统用户帐号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移送具备录入权限的单位处理。

        第十一条项目办录入的信用行为信息,按照监管权限分别由省交通质监局或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其中:省交通重点项目由省交通质监局审核,其他项目由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审核。

        第十二条单条行为扣分10分(含)以上或直接定为D级的,录入单位须先将事实依据、扣分值等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企业。书面送达确有困难或当事企业拒不配合的,可通过信用系统首页公告的方式告知。告知材料应同时注明申辩途径、方式及时限。告知送达(或网上公告)至申辩材料递交截止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单条行为扣分10分以下的,可直接通过信用系统首页公告的方式告知。

        第十三条不良行为发生3年内未被采集的,除以下情形外,不再采集:

        (一)纪检监察机构或审计机关移送处理;

        (二)涉及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行贿等事项;

        (三)法律另有规定的事项。

        前款期限中,投标阶段发生的不良行为从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计算,履约阶段发生的不良行为从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信用得分计算和等级评定

        第十四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包括定期评价、动态评价两种方式,评价结果以发布企业信用等级的方式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省交通运输厅于每年四季度发布具体评价范围,评价范围内的项目办及对应的审核单位应在次年1月31日前完成信用行为信息录入、审核工作。评价范围外的项目采集有信用行为的,相关记录仅用于存档,相应合同段的得分不纳入当年全省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省交通质监局在信用行为采集截止后,汇总复核本年度采集的信用行为信息。复核环节发现明显错误的,可视具体情况直接调整或撤销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复核结束后,信用系统根据《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附件2),按序列自动计算生成参评项目各合同段的年度评价结果。项目办应及时确认本项目年度评价结果并提交审核,其中:省交通重点项目由省交通质监局审核,其他项目由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审核。

        第十八条项目办提交的年度评价结果均完成审核后,信用系统自动计算生成被评施工企业的年度综合分,并按以下标准确定对应的信用等级,X为企业年度综合分:

        AA级:95分≤X,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十九条定期评价结果正式发布前,公示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交通运输厅递交申辩材料。

        第二十条动态评价是指在非定期评价期间,对当事企业采取直接定为D级、延长D级时间、从D级恢复至C级,以及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执行的调整行为。

        第二十一条在非公示期间对本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存有疑问的,可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查询,申请人应携本单位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非公示期间发现确有明显评级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二十二条信用行为的认定文书或其认定依据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当事企业可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重新计算信用得分。

        第二十三条企业分立的,视拆分的具体情况确定新设立企业的信用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四条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被评为AA、C(不含延续发布,下同)的企业,本年度未被评价的,其信用等级延续发布1年,延续1年后仍未被评价的,停止发布其信用等级。

        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被评为D(不含被直接定为D)的企业因评价周期内无参建记录而未予评价的,其信用等级恢复至C级。

        被直接定为D级的企业,自定级结果发布之日起2年内在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等级均定为D级,处罚期满后恢复至C级。

        第二十五条当事企业评价周期内无在建合同段,但因被采集有轻微或一般不良行为而获得较高信用等级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获评为AA级的,取消被评资格;

        (二)获评为A级的,如上一年度被评为AA级则按A级发布,如上一年度为其他等级则取消被评资格。

        第二十六条施工企业评价周期内有在建合同段的履约行为得分低于75分的,当年不得被评为AA级。施工企业在一个序列被评为D级或被直接定为D级的,所有序列的评价结果均为D级。

        第四章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我省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应依法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施工企业。

        第二十八条信用等级为AA的施工企业参加我省公路工程投标时,招标人可在保证金、可投类别、可投(中)标段数量、资审评分等方面给予适度的优惠奖励。信用等级为C的施工企业可参照奖励措施予以相应限制。以上措施在单次招标中可同时使用,具体应用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中须明确所选用的序列名称,且所选序列应与招标内容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为有效控制履约管理风险,对信用等级为D的投标人,招标人应不接受其投标。

        第三十条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三十一条施工企业未列入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名单的,招标人应按B级企业对待。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信用评价参与各方要及时、客观、公正地进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工作人员在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单位依法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本单位信用管理工作监督机制。信用系统开设监督用户,由各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掌握,用于对本单位的录入、审核等工作实施动态监督。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三十五条对信用行为信息采集情况明显异常的地区或项目,省交通运输厅可组织专项督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颁布的《江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赣交基建字〔2013〕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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