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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11-10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加快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交通运输部《综合运输服务“十三五”发展规划》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邮政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稳步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6〕18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部署,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决定开展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工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工程的重要意义

        交通运输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和服务性产业。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对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总体看,城乡交通运输发展仍不平衡,公共服务水平不高,特别是农村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条件、运输服务网络、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能力比较薄弱,成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中的短板,迫切需要加快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引领和支撑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让人民群众共享交通运输改革发展成果。

        开展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工程,是贯彻落实“十三五”发展规划和《指导意见》的重要抓手,是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的重大举措,通过典型引领,推动交通运输行业创新发展思路,改善发展环境,补齐发展短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出行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当好先行。

        二、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增加城乡交通运输公共服务有效供给为目标,以解决制约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十三五”期在全国选择100个左右典型县级行政区域先行先试,为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积累经验,发挥示范作用,推动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水平全面提升。

        三、建设内容

        全面落实《指导意见》的部署和要求,加快推进城乡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一体化、城乡客运服务一体化、城乡货运物流服务一体化建设,努力营造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环境,重点在“四好农村路”建设、运输服务、运输装备、政策保障、投融资渠道等方面创造和积累经验,取得突破。

        四、组织实施

        (一)基本条件。原则上申请开展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工程的区县(以下称创建区县)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备较好发展基矗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工作成绩显著,已达到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AAAA级及以上的,农村物流发展特色鲜明,交通运输、农业、供销、商务、邮政等行业开展合作并取得成效,在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工作中,形成了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做法。

        2.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创建实施方案认真贯彻《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清晰、任务明确、措施有力、可操作性强。

        3.有明确扶持政策。县(市)级人民政府建立了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的有效工作机制,出台了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扶持政策,地方公共财政对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有明确、稳定的资金投入和用地保障。

        (二)确定程序。

        ——区县申请。符合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编制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工程申报材料,包括政府申请报告、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等。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目标、建设重点、投资预算、融资方案、进度安排、责任分工。申报材料经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直辖市所属区县申报材料由区县人民政府直接报送至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省级推荐。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推荐的创建区县名单及相关材料一并报交通运输部。

        ——择优确定。交通运输部组织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研究确定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工程创建区县名单。

        (三)时间安排。

        “十三五”期,将分两批开展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工程,今年启动第一批50个左右的区县建设,有关安排如下:

        1.启动及评选阶段:2016年11月—2017年1月。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相关区县申报并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推荐区县申报材料于2017年1月20日前报交通运输部。每个省(区、市)推荐区县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部组织评议后,适时公布创建区县名单。

        2.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1月—2018年12月。

        创建区县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细化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进度,认真组织实施建设工程。交通运输部将联合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

        3.总结评估阶段:2019年1月—6月。

        创建区县人民政府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将评估结果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将组织对创建区县进行评估验收,组织推广先进经验。

        五、工作要求

        (一)完善组织保障。创建区县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成立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组织协调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协调机制,为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工程提供组织保障。

        (二)完善扶持政策。交通运输部将对创建区县在农村客运场站建设等方面给予投资支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年度投资计划中优先安排创建区县符合规划的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盛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人民政府的支持,建立完善规划、建设、用地、资金、财税扶持等方面的配套支持政策。各创建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人民政府的支持,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加大投入,确保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动态监督考核。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工程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各创建区县要及时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写年度进展情况报告,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

        (四)加强经验交流推广。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工程的宣传报道,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针对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工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政策,稳步推进。及时总结经验、交流研讨,推广先进经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27日

        抄送:各盛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部规划研究院、科学研究院、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中国公路学会,部综合规划司、财务审计司、公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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