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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报备《福建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
2017-07-21 
        省政府法制办:

        《福建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和《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举报办法》等三份规范性文件已于2016年12月13日发布施行,并通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对外公布。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九条规定,现将该文件正式文本以及电子文本报送备案。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12月22日附件

        关于《福建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等

        三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一、《福建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以下简称:“厅挂牌督办办法”)

        (一)出台的必要性。为督促我省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强化安全生产,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强化对影响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有效降低安全生产风险,我厅起草了该办法。该制度的制定,是落实国务院有关加强制度建设要求的具体措施,也是执行交通运输部规范性文件的重要配套,进一步健全了我省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体系,具有出台的必要性。

        (二)制定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3〕470号)。

        (三)起草过程。厅安监处负责起草,经征求厅机关相关处室意见后,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厅挂牌督办办法》全文共22条,涵盖了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挂牌督办程序、应挂牌督办和职责分工等事项、挂牌督办的信息来源以及挂牌督办单位和被挂牌督办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1、《厅挂牌督办办法》列举了应挂牌督办的四类情形(第六条、第七条)。一是上级单位或部门督办整改的事项。对上级挂牌督办的事项,除按上级要求做好本级单位整改工作外,还需有关下级单位或企业进行整改的,要作为本级单位挂牌督办事项,督促有关下级单位或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形成层层挂牌督办、逐级抓好落实的管理机制。二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需进行整改的,其中省厅督办的是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第七条)。三是存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办法》并非对所有隐患都进行督办,仅对“需重点督促整改的”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即要对危险系数高、影响范围广、整改难度大,并且在现阶段有能力或措施可以控制或消除的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四是存在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问题,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办法》对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问题同样限定为“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即仅对存在的突出安全问题进行挂牌督办。

        2、《厅挂牌督办办法》明确了挂牌督办的三类信息来源(第十条):一是来源于报告,在安全管理实践中,一些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希望相关管理部门挂牌督办其存在的安全隐患或问题,以便引起当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视,加速问题的解决;二是来源于上级,即上级管理部门、本级政府责成挂牌督办的;三是来源于安全检查,即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监管问题以及安全管理问题等。

        3、根据“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厅机关各处室均可以提出安全生产挂牌督办的事项(第九条)。同时,为避免出现多头对下,造成管理混乱,文件明确了省厅督办事项必须报厅领导批准,统一以厅安委办的名义对外挂牌督办,以确保管理工作规范性。同时,为了确保管理衔接顺畅,按照“谁提出、谁督办”的原则,由提出挂牌督办的处室负责跟踪督办有关工作。

        4、关于惩戒措施(第十八条)。为强化警示、加强惩戒,督促被挂牌督办单位切实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整改落实工作,文件规定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经2次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被挂牌督办单位,应视情给予通报批评、安全生产约谈、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等惩戒;同时强调,对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二、《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厅约谈办法”)

        (一)出台的必要性。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及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现场分析等制度”的要求,完善我厅生产约谈流程,增强约谈程序的严肃性。该制度的制定,是落实国务院有关加强制度建设要求的具体措施,也是执行交通运输部规范性文件的重要配套,进一步健全了我省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体系,具有出台的必要性。

        (二)制定依据。《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三)起草过程。厅安监处负责起草,经征求厅机关相关处室意见后,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厅约谈办法》共十六条,涵盖约谈的程序、对象、制约方式等内容。

        1、约谈即诫勉谈话。《厅约谈办法》(第四条)参照部约谈办法规定了七种需要约谈的情形。

        2、约谈的主持人为厅级领导,厅机关有关处室和厅直有关单位参加约谈。

        3、被约谈对象主要有两类(第六条),一类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第二是下级管理机构的有关人员。被约谈对象需要陈述四方面情况(第十一条);约谈结束后5个工作日要把书面整改方案报厅安委办。

        4、制约手段。一是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的,给予通报和相关处理。二是被约谈单位不得参评当年度的“先进单位”评眩

        三、《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举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厅举报办法”)

        (一)出台的必要性。一是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举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二是该制度的制定,是落实国务院有关加强制度建设要求的具体措施,也是执行交通运输部规范性文件的重要配套,进一步健全了我省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体系,具有出台的必要性。

        (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

        (三)起草过程。厅安监处负责起草,经征求厅机关相关处室意见后,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厅举报办法共分为十四条,主要是明确举报的认定范围、程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

        1、举报范围分为两类(第二条),即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其中对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选取的是《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中对重大隐患的定义。对非法违法行为的认定,参照的是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出办法》中规定的七类行为。

        2、举报受理的职责分工,在工作时间内由厅安监处接收并处理,非工作时间由厅总值班室接收后转厅安监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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