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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7大修改
2018-10-17 
   10月10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作出7大修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对比如表格所示:

   


    修改前

   


    修改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删去

   


   

    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删去“具有相应资格的”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删去“(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删去“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删去“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删去“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原文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删去第三条。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具有相应资格的”。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五、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七、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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