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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
2015-02-2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养护质量,依据《公路法》、《辽宁省公路条例》、《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农村公路包括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乡道是指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道路,村道是指经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之间的道路。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第二章养护计划管理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计划管理。养护计划编制应遵循“统筹考虑,综合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综合考虑路线行政等级、使用年限、技术等级、交通量和路况现状等因素,科学合理安排小修保养、日常养护和季节性养护等计划。第五条农村公路年度小修保养、日常养护计划编制由县(市、区)交通局负责编制,每年3月底前编制本年度养护建议计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公路处审核,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第六条年度养护计划一经确定,县(市、区)交通局应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保证计划顺利实施。第三章养护生产管理第七条盛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质量标准、考核评定办法,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技术指导。县(市、区)交通局负责编制养护计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护,落实已批准的养护计划,负责养护质量考核评定,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农村公路的非专业养护管理工作,落实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人员,组织公路沿线群众投工投劳。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推行专群结合的养护运行机制。专业养护由县交通局组织,择优选择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实施;非专业养护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组织,采取经常性养护和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常性养护可采取委托村民分段承包养护的方式,也可采取总价承包的形式,委托给县级以上农村公路专业养护队伍统一养护的方式;季节性养护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乡(镇)政府负责,采取集中会战、一事一议、村民投工投劳等方式实施。第九条县(市、区)交通局和沿线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农村公路春、秋两季养护会战。县(市、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公路翻浆及路面病害处治,沿线设施维护;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组织沿线群众整修路基,清运垃圾,清理边沟,整治路域环境,实施公路绿化。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做到全面养护、预防养护、及时养护,确保质量。总体要求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完好、路肩平整、排水通畅、桥涵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功能良好,逐步完善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实行分类养护。根据我省农村公路现状,按照路网重要程度、技术状况及使用年限确定农村公路分类标准如下:一类路线为标准化养护路线及修建年限3年以内的路线。要求路基成型稳固,边沟排水畅通,路肩坚实饱满,路面病害处治及时,保持路面整洁无杂物,养护质量达到优等路。具体养护标准按照《辽宁省农村公路标准化养护工程创建标准》执行。二类路线为修建年限4-8年的路线。要求路基稳固,边沟满足排水要求,路面无垃圾杂物,定期处治路面病害,每年6月末之前完成路面病害集中处治,10月末之前完成新发生路面病害处治,养护质量达到良等路以上。三类路线为超期服役路线,要求路面无翻浆、沉陷、拥包等影响车辆通行的严重病害。四类路线为未铺装路面及黑路白养的路线,要求路线不失养。其中乡级公路应坚持常年养护,加强备料和整修,保证车辆通行要求;村级公路应加强季节性养护,做好春、秋两季路基整修和汛期集中养护工作。第十二条季节性养护1、春季做好翻浆的防治工作。春融期及时清理路面积雪,疏通边沟,加强巡查,做到病害早预防、早发现、早处治,路面翻浆处治要求5月底前完成。2、汛期做好抢防工作。汛期要及时掌握天气状况,明确防汛重点,切实落实责任。按要求认真开展检查和巡查,及时排除水毁隐患。局部性毁阻,应及时组织抢修,保证公路正常通行。一旦发生大的灾害,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灾情,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力、物力,按照先通后畅的原则及时抢修。3、冬季做好除雪防滑工作,建立健全除雪防滑应急预案,落实组织责任,如遇大雪、特大暴雪应启动应急预案,依靠当地政府,动员社会力量进行除雪防滑。岭道、弯道、坡道要求及时撒铺防滑料,保障车辆通行。4、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体系;应急抢险队伍;材料、机械设备及资金的保障;信息报告制度;临时交通组织方案;抢险工程措施等。第十三条桥涵养护1、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要求,做好桥涵构造物的检查和保养、维修工作。经常保持桥涵外观整洁,无堵塞、淤积;栏杆、防撞墙鲜明醒目、及时涂刷;桥面铺装坚实平整、排水畅通、桥头连接顺适;桥涵构部件及防护构造物及时维修保养,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况。对宽路窄桥地段应加强养护管理,设置必要的窄桥警告标志。2、做好危病桥梁报告与监管工作。桥梁发生重大险情和塌桥事故,县(市、区)交通局应立即上报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并及时组织抢修。对危病桥梁要加强监管,能够维持通行的桥梁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设置限高、限载和各类警示标志等。已经认定的五类危桥且不能立即改造的要立即封闭交通。第十四条公路沿线设施1、公路沿线设施应保持完好。遵循“保障安全、提供服务、利于管理”的原则,保持完整、良好的工作状态。各种设施应加强养护,定期检查、保养,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部件,保持位置准确,无明显歪斜、变形、缺少、损坏、油漆脱落等病害。2、逐步完善农村公路安保防护设施。在急弯、陡坡、学校、企业门前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3、乡级公路应埋设里程碑、百米桩。第十五条积极开展农村公路绿化工作。坚持“因地制宜、因路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农村公路沿线乡(镇)开展农村公路绿化,每年三月底前编报绿化计划,逐步实现宜林路段两侧至少各栽植一排路树的目标,要求绿化苗木胸径必须达到2CM以上。加强路树管护,新植路树成活率达到85%以上,保存率达到80%以上。第十六条积极开展农村公路标准化养护工程创建活动。本着与地域文化相结合,与文明村镇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积极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实施标准化养护工程创建的路线要做到经常性养护,公路技术状况良好,路域环境美观,村屯无堆占,沿线设施完好,绿化无空白段,管理作业规范,档案资料完整。第十七条根据部颁标准完成农村公路技术状况和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工作。每年底由市公路管理处负责组织,县(市、区)交通局具体实施,对农村公路技术状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评定,并进行路况资料更新,上报公路技术状况检查评定数据。第十八条根据部、省要求完成农村公路交通量调查。农村公路交通量调查由县(市、区)交通局组织实施,调查数据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段汇总后上报市公路管理处。每季度调查、汇总一次,上报日期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前。第三章安全作业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设置安全作业标志,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上路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第二十条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要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第四章内业和档案管理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内业资料。农村公路技术档案、内业资料、统计报表要逐步实现微机化管理,做到业务档案齐全、上墙图表规范、统计资料完整,报表及时准确。第二十二条建立农村公路健康档案。县(市、区)交通局按照路线逐条建立农村公路健康状况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路线基本状况(修建年限、路面类型、结构、维修状况、使用情况)、附属工程及沿线设施(桥梁、涵洞状况)、路面技术状况评定(路况质量检查记录)、维修历史记录(实施维修改造的状况)等。县(市、区)交通局可先建立乡级公路及沥青(水泥)路面健康状况档案,逐步推进其他村级公路健康档案的建立。第二十三条加强内业和档案管理的技术指导。市公路管理处要指导县(市、区)交通局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建立相关内业资料,保证档案资料齐全、真实、可靠。第五章巡查、检查与考核评比第二十四条建立巡查、检查和稽查制度。1、日常养护巡查。日常养护巡查由村养护管理员负责,要求经常、系统的对所管养路段的道路状况、构造物(桥梁、涵洞等)状况进行巡查,随时排除不利因素。乡(镇)公路管理站(所)汇总并填写巡查记录,定期向县(市、区)交通局报告公路路况,突发事件立即上报,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2、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省局、市处每半年组织一次。省局半年检查主要检查养护质量,年终进行综合检查;市处对各县(市、区)养护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县(市、区)交通局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不定期检查临时组织。定期检查应下发检查通报,对养护管理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对养护管理不到位,养护质量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农村公路弃养严重的单位将核减其养护投资。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全省公路管理考核范畴,考核结果纳入文明市县评比内容。第二十六条根据《辽宁省农村公路检查评比办法》将各市、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纳入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先进单位考核评比内容,进行考核评比。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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