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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与质量稽查办法
2015-02-2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普通公路(以下简称“公路”)工程建设过程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项目实施的管理行为和工程质量状况,发现并整改违规行为和质量缺陷,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部、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和质量稽查工作。(一)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干线及县级公路新建、改建、改造及中修工程施工质量及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执业质量情况实施稽查。(二)市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处”)负责辖区内干线及县级公路新建、改建、改造及中修工程施工质量及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执业质量情况实施稽查。(三)县公路管理段(以下简称“县段”)负责辖区内干线及县级公路新建、改建、改造及中修工程施工质量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执业质量情况实施稽查。第三条我省公路工程参建单位执业质量稽查开展的依据:(一)交通运输部颁布有关的施工技术规范、检测试验规程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二)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省局发布、制定的有关工程管理制度、办法及技术政策等;(三)年度工程计划、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变更文件;(四)项目的有关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文件。第四条稽查发现建设管理和质量问题应视情节严重程度,对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包括沥青拌和站)、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处理、处罚,并责令其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第二章稽查形式及内容第五条稽查分为常规检查、专项检查和随机稽查。采取察看工程现尝抽验检测原材料及工程实体、查阅内业资料等方式进行。(一)常规检查包括工程建设前期工作检查、中期工作检查和竣工前工作检查,主要检查项目建设程序的运行状态、工程实体质量、进度及盛市有关工程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检查前应通知项目法人。(二)专项检查是工程实施期间针对特定环节、关键工序、应用材料、重要部位质量状况的检查。检查前视具体情况通知项目法人。(三)随机稽查是随时了解工程进展和质量状态,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应用材料、工程实体质量状况等进行的检查与暗访。检查前不通知项目法人。第六条稽查内容包括工程建设管理行为、施工工艺、材料及工程实体质量等(具体内容见附件一)。第七条省局成立辽宁省公路工程检测中心,委托其协助开展具体的稽查工作。市处、县段应参照组建稽查队伍,负责本辖区内的公路建设管理与工程质量稽查工作。第三章稽查程序及要求第八条工程开工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年度工程任务,结合工程建设的年度管理目标,初步确定稽查实施的主要内容、抽查频率及工作重点。第九条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应做好详细的现场工作记录,抽检数据等资料应经当事人签字认定;同时,填写《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与质量稽查单》(见附件二),相关单位及人员签字备案。第十条稽查完成后,稽查单位应结合稽查情况,及时汇总分析并科学公正地进行质量评价。必要时召集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进行检查情况通报,对存在的有关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一条稽查完成后,一般在10日内下发建设管理与工程质量稽查通报,包括工程建设管理行为的检查情况、项目总体评价、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等。第十二条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被稽查单位应在7日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稽查单位备案。稽查单位应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整改到位。第四章稽查结果的处理第十三条稽查依据国家、部、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实际情况,对发现的质量违规行为予以质量责任追究。第十四条稽查单位对发现建设管理与工程质量问题的相关参建单位可以采取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停工整顿、直接经济处罚、记入不良业绩档案、限制参与工程投标等处罚措施,必要时核减项目工程计划投资。项目法人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质量行为责任的经济罚则。第十五条稽查时,项目法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核减1-10%的单项工程投资。(一)未及时签订各项工程合同,或对从业单位的资质等级条件审核不严格;(二)未履行工程开工建设程序,擅自批准开工;(三)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四)未对施工单位的材料、半成品及设备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导致发生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五)未落实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施工作业现场混乱,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或工程质量问题;(六)未按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严重的安全生产隐患;(七)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行为,导致工程质量标准的降低;(八)由于项目组织管理不善,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导致工程项目的接转或撤项;(九)未及时履行设计变更程序或存在虚假工程变更。第十六条稽查时,监理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5000-10000元处罚。(一)未制定明确的监理规划(或实施细则)等工作方案,监理驻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上墙图表不符合有关规定;(二)未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方案、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核,或审查出问题未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三)工程试验抽检数据及检验频率不符合监理合同规定;(四)未按相关规定上报监理月报等资料及工作信息;(五)未履行监理职责,缺乏职业道德,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第十七条稽查时,监理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10000-20000元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最高10万元以下处罚,给予监理单位清除出场,并记入不良业绩档案。(一)监理人员数量及资质未达到合同及履约必须达到的要求;项目实施期间未经批准随意调换、减少监理人员;(二)监理试验室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或未与其他检测机构签订委托检测合同;(三)试化验检测工作不到位,对进场不合格材料未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四)工程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旁站监理漏岗或擅自离岗;(五)监理内业不齐全、不真实或转抄施工单位原始数据;(六)违规批准工程开工或对不合格分项工程擅自转序和评定;(七)对施工单位违规施工未及时制止和处理,或发现施工单位不执行监理指令,未及时处理。第十八条稽查时,施工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5000-20000元处罚。(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项目经理部,人员、资质、设备与合同要求不符;(二)未明确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和质量责任;(三)工程材料进场手续不全,缺少必要的材料试化验单;(四)对施工图设计与工程实际条件存在较大变化的情况,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仍按照原设计施工;(五)施工作业现场混乱,未按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执行;(六)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要求落实,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七)施工内业资料记录不及时、不真实;(八)不执行监理指令,又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第十九条稽查时,施工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停工整顿,处10000-5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施工合同10%以下金额的罚款,清除相关单位并记入不良业绩档案。(一)未按照设计批复或施工图设计施工;(二)未履行设计变更程序,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的;(三)未履行施工的监理转序认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四)施工工艺严重违反相关规范,或由于施工原因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五)未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处理,进入下步施工;(六)施工中使用不合格材料,有偷工减料行为;(七)已完分项工程质量不合格。第二十条各从业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在处罚期内,未按照处理意见按期整改,或在同一个项目中再次出现严重质量违规行为,应按照第十五至第十九条规定处罚类别提高一个处罚级别。第二十一条稽查结果将作为施工、监理单位信用评价和主要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重要依据。参考稽查结果,省局、市处对项目法人的工程管理综合水平进行年度考核。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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