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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交通厅巡查工作制度
2015-07-15 
        

        为加强对厅直属单位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策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完成情况,保证各单位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管理,促进交通运输工作健康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并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实行巡查制度,巡查对象为厅各直属单位(含二层、三层、四层单位)以及业务延伸管理范围。

        第二条巡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通过巡查掌握实际情况,进一步强化对各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促使各单位正确行使职能,完成各项工作目标。

        第三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成立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厅党组书记、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厅党组其他成员担任,小组成员由厅各处(室)负责人组成;巡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研究决定有关巡查事项、指导和督查巡查工作、听取汇报并提出意见等工作。

        巡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驻厅监察室),主要职责:请示汇报巡查工作事项、年初拟定当年的常规巡查工作计划、拟定巡查具体方案、组织协调巡查工作、督促整改落实等。

        第四条巡查工作分为常规巡查和专项巡查。

        常规巡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厅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厅年度交通运输工作目标任务确定年度巡查工作计划,厅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巡查工作计划商相关业务处室后,拟定具体巡查工作方案并实施。常规巡查组组长由厅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指定。

        专项巡查是针对被巡查对象存在的某方面突出问题而进行的督促整改工作。一般是由分管厅领导或业务处室根据日常管理工作需要提出,经厅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实施,由主要业务处室提出具体的专项巡查工作方案,根据巡查内容的关联性由相关业务处室派员组成专项巡查组,组长由分管该项业务的厅领导担任。

        第五条巡查内容。巡查组有针对性地对巡查对象进行以下巡查: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二)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贯彻执行上级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等“三重一大”问题决策和落实情况。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问题情况。

        (五)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行政审批以及工作效能情况。

        (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其贯彻执行的情况。

        (七)领导干部的任免及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情况。

        (八)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或者防范、救援、救治不力情况。

        (九)财政预算收支、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财政纪律的执行情况。

        (十)厅党组要求巡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巡查程序和方法

        (一)前期工作

        制定巡查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巡查对象、巡查具体内容、巡查时间、线路安排、工作方法、巡查组人员组成、分工及巡查工作相关要求等。

        (二)巡查方式

        1.听取汇报。听取被巡查单位相关人员对相关问题的汇报、讲解说明等.

        2.个别谈话。巡查组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听取谈话对象对被巡查单位关于巡查内容的贯彻落实情况。谈话范围为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业务部门的有关人员、单位离退休职工,并可适当走访业务管理或服务对象。

        3.调阅资料。调阅被巡查单位与本制度第五条巡查内容相关的原始资料及其他资料,巡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复印有关资料。

        4.暗访。巡查组可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直接到被巡查单位进行巡查。

        5.通过操作演练、现场检验、察看现尝提问解答等进行巡查。

        6.通过收集信访举报信等形式进行巡查。

        (三)总结汇报

        1.梳理情况。巡查组在巡查工作期间,应及时汇总、归纳、分析和梳理有关情况,形成对被巡查单位、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基本评价和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2.撰写巡查报告。巡查结束后,巡查组要及时整理有关材料,形成巡查工作报告。巡查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巡查组开展工作情况、被巡查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3.巡查汇报。巡查结束后,巡查组向巡查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汇报巡查工作情况,必要时由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厅党组召开专门会议听取情况汇报。

        (四)情况反溃根据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巡查组形成书面意见并反馈到被巡查单位。被巡查单位在收到书面反馈意见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送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巡查组。

        第七条巡查成果运用

        (一)根据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诫勉谈话或约谈;对发现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予以立案调查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对出现问题较多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全系统通报批评,并责令相关责任人员作深刻书面检查。

        (三)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把巡查成果和巡查整改情况作为对干部考核评价、任免、奖惩以及对单位(部门)业务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巡查纪律

        (一)严格政治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调查了解情况要认真负责,深入细致,反映情况要全面准确,不回避和掩盖问题。

        (二)严格请示报告制度,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巡查工作人员对巡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按程序及时请示报告。

        (三)巡查组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不准利用巡查工作谋取私利或接受有关人员的请托。

        (四)严格保密制度,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巡查组成员不得泄露、扩散巡查工作秘密。

        第九条被巡查单位要自觉接受巡查监督,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巡查组开展工作,按要求如实汇报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对巡查组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被巡查单位要认真对待,积极研究整改措施,逐项抓好落实,及时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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