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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2020年8月份公路建设市场督查情况的通报
2020-10-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法发〔2019〕85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项目督查细则》(内交发〔2017〕466号),今年1月份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0年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通知》(内交发〔2020〕46号)。按照督查计划,厅于2020年8月份采用双随机方式,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6位专家组成督查组,先后对呼伦贝尔市国道332线库布春林场至根河、国道111线甘河农场至大杨树、国道111线腾克至甘河农场(以下简称“库根段、甘大段、腾甘段”)三条今年新开工一级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共抽查了3个设计合同段、3个施工总承包合同段(包括4个施工分部)、6个监理合同段,除例行对市场准入、建设程序、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合同履约检查外,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3个被督查项目共发现亮点9个、问题115个,督查结束后以反馈会形式与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各项目建管办及有关从业单位全面交换了意见。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亮点及特色工作

  (一)项目建设程序齐备。此次督查的三个项目在今年开工前,建设用地手续、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均办理完毕。

  (二)项目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腾甘段项目管理制度细致完善,包括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内业资料填写说明、建管办规章制度汇编等7册,每一册均包含了相关方面制度,如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中包含建设管理、监理管理、设计变更、计量支付、监理服务费支付、合同管理、资金监督、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档案管理、竣(交)工验收等10个方面管理办法,并将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为附件编入办法,便于项目管理过程中使用。

  (三)项目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库根段总监办在留样室设置了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施工现场情况和试验情况,显示方便直观。腾甘段建管办工程质检部工作日志记录完善,每次工地检查都及时记录;建管办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全面备案管理;施工总承包部工地试验室建设规范,图表齐全,各检测室环境整洁,仪器摆放科学合理,标养室温湿度控制严格。

  (四)质量安全管理持续强化。腾甘段施工总承包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台账》登记详细具体,建立了上级部门督查检查整改反馈台账并逐条销号。资料以档案台账方式进行管理,便于及时查找使用。小桥涵台帽施工使用定型钢模板,顺直度、平整度好。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市场管理方面。

  1.未对从业人员资格进行严格检查:库根段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更换的项目经理李恒个人业绩较更换前降低,不满足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条款4.6.3“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要求。3个项目不同程度存在审核更换人员资格不严格的情况,存在更换人员职称、业绩资格降低现象。

  2.未健全从业单位管理规章制度:库根段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所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评分细则,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内交发〔2019〕23号)、《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内交发〔2019〕22号)。甘大段项目管理办法中第十九条规定:如未经批准擅自更换人员,首先书面通知承包人限期按投标文件承诺人员到位,否则强行分割工程量…。“强行分割工程量”的规定与招标文件项目专用合同条款22.1.2(12)规定的人员履约罚则相违背,总承包项目也不存在可以分割工程量的情况。腾甘段建管办2020年3月制定的《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制定依据无2020年1月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办法中未体现细致的银行代发、工资发放公示等要求。

  3.未对从业单位违规行为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库根段建管办未按照招标文件项目专用合同条款22.1.2(12)对施工单位更换项目经理课以每人次30万元的违约金。甘大段开工以来,建管办和厅质监局进行履约检查时,施工总承包单位主要人员与工程技术人员存在不在岗现象,建管办未对此问题按照招标文件项目专用合同条款22.1.2(12)作出处罚。

  4.未对上级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落实:甘大段未对厅质监局质量安全抽查意见(内交质监〔2020〕80号)提出的人员履约问题(6月21日检查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进场人员29人,实际进场8人)、现场工程实体质量问题、现场施工安全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施工单位未对以上问题做出整改回复,建管办也未及时督促落实。

  (二)招标投标方面。

  1.未按规定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主管部门备案:库根段勘察设计招标、库根段监理招标、甘大段监理招标未备案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甘大段施工总承包第三次招标未备案招标文件,腾甘段未备案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规定。

  2.招标文件条款存在问题:(1)甘大段、腾甘段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3、投标人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没有不良行为记录”,腾甘段监理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要求(信誉最低要求)“7、未受到交通运输部或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的通报”,以上两项限制投标资格无上位法依据,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2)甘大段、腾甘段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第1条“投标人近5年没有因勘察设计质量等问题,受到省部级交通、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专家评审时无法考评。(3)甘大段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项目专用合同条款15.4款变更的估价原则,采用2007年概预算编制办法、预算定额,此标准已过期,应采用2019年标准。(4)甘大段、腾甘段监理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评分因素权重分值不符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分值范围要求。

  3.保证金设定存在问题:(1)甘大段、腾甘段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且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不符合《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应当退还”的规定。(2)甘大段、腾甘段勘察设计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7.3.1要求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为“在评标结果公示期满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不符合《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7.8.1款“在签订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规定。(3)甘大段监理招标文件、腾甘段设计、监理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电汇形式,不符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路建设项目保证金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除民工工资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收取外,其余保证金均由施工企业选择保函或现金等支付形式,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支付形式”的要求。

  4.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不符合规定:甘大段、腾甘段勘察设计招标评标专家组成中没有“商务合同”专业的专家,不符合《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商务合同专业和招标所含主要专业均需抽取至少1名专家”的规定。

  5.评标存档资料不齐全:库根段勘察设计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腾甘段监理招标评标存档资料无评标委员会个人打分表。库根段监理评标报告只有文字部分,评标过程的表格未打印存档。

  6.评标报告内容有误:库根段监理驻地2标段评标报告中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填写错误,包含了一家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但未影响评标结果。

  7.未按照规定公示否决投标原因:库根段施工总承包招标评标报告与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否决理由”都是“评审因素(4)未通过”,对否决投标依据和原因未做具体说明。不符合《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要求。

  8.未按相关要求签订合同:(1)库根段总监办中标单位为联合体,合同签订乙方仅有联合体牵头人一方签字、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7.8.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要求。(2)甘大段、腾甘段施工总承包合同中载明的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后5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不一致,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的规定。

  (三)信用管理方面。

  三个项目均存在台账登记不全面的问题,部分项目台账登记未向从业企业告知或公示,未上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的信用评价模块:

  1.库根段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账中人员台账未附第3季度施工人员表;在督查时(8月24日),安全生产台账已记录第三季度无问题;未将台账登记情况告知施工企业或进行公示;台账登记情况未实时上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的信用评价模块。

  2.甘大段施工企业信用台账未经签认;2020年施工人员一览表填写的检查时间为2019年4月,内容填写不全;未按照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履约行为检查一般每半年开展一次”的要求,将检查发现的问题记入质量安全台账;进度台账未写明进度延误及延误的原因;台账登记未上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的信用评价模块。

  3.腾甘段施工企业信用台账未经签认;未按照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履约行为检查一般每半年开展一次”的要求,将检查发现的问题记入质量安全台账。

  (四)合同履约方面。

  1.现场管理机构核备:库根段项目现场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建管办主任、技术负责人、副主任、部长等所有关键岗位人员全部更换,未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规定向主管部门进行核备。甘大段、腾甘段项目现场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资格条件,未向主管部门核备完毕。

  2.库根段。建管办未拨付6月份计量款。未将2020年施工进度计划调整报主管部门。设计变更批复不及时,实际已有利用土方土质变化等设计变更,但尚未履行程序。制定的《施工标准化建设要点》未正式下发;没有制定标准化评价制度。建管办在标准化建设未达标的情况下验收合格并已计量支付标准化建设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日更换总承包部项目经理,由原二分部项目经理李恒担任,之后二分部项目经理截至督查时一直空缺。《质量管理制度汇编》竣工验收质量评定目标为“合格”,不符合合同协议书竣工质量“优良”的要求。试验室数量不满足投标承诺和现场实际需要,要求至少两个试验室,实际只设了一个。试验室授权参数不全,缺“矿粉、乳化沥青、地基承载力、交安”等主要指标。留样室留样不规范,钢筋拉伸、焊接等指标没有留钢筋原材,无法追溯;钢绞线、锚夹具等未留样。标养室环境不达标,试件表面干燥,没有检测7d强度。未建立《监理指令整改台账》,7份监理指令及整改回复未及时统一归档。施工二分部钢筋笼焊接有主筋灼伤现象,钢筋锈蚀比较严重。碎石试验单无试验室盖章签字。检验申请批复单桩钢筋骨架检测内容只有几何尺寸,无外观质量要求。总监办黑龙江省华运交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质量管理办法》部分依据为过期规范。标养室校核湿温度计没有标定、校准。试件用纸标识信息,不具备保存永久性和唯一性。第二驻地办吉林省铭泽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驻地试验室未按标准化要求建设。试验室未设置样品室。标养室无喷淋养生,试件表面干燥。桩基工序划分缺少成孔工序。涵洞基底未进行压实检测。钢筋骨架和混凝土检测内容无外观质量检测。填石路基施工采用沉降量控制无依据,未通过试验段、检测孔隙率准确确定标准沉降量。

  3.甘大段。建管办制定了标准化建设标准,但未按标准落实并检查验收。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合同履约检查不到位。计量工作不及时。施工总承包单位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承诺进场人员履约率低,承诺进场46人,实际到场8人。总承包部《设计变更台账》内容填写不全;已发生的变更没有会议纪要,没有及时报批。三家劳务分包单位均无劳务分包资质。对监理通知003、004号回复单未写明整改情况,未附相关证明材料。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不及时。施工一分部临时试验室授权参数不全,缺少“矿粉、砂当量、乳化沥青、交安”等参数。施工二分部钢筋加工棚成品、半成品、原材未分区存放,现场钢筋摆放混乱。K1815+580涵洞台帽顶面不平整,盖板受力不均匀,同时存在盖板压沉降缝现象。内业资料签字人不是合同履约人员,如“刘良杰”在测量放样原始记录上签字。试验人员变更未履行程序,实际检测人与合同履约人员不符。混凝土箱梁养生不到位,箱梁及同步养生试块表面干燥。技术交底不到位,只做了两级交底,所有技术交底都交底到同一班组,无交底照片。安全日志记录不完善,只记录发现安全隐患,没有记录如何处理安全隐患。总监办北京港通路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实际进场人员较投标承诺变化大,且没有申请变更;部分《监理日志》未经总监审核。养护箱水泥净浆强度试件未标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配备全站仪。《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登记不全,《标样室进出台账》与《压力机使用记录》没有记录8月25日到期试件。临时工地试验室授权参数不全,缺“乳化沥青”参数。对已发生的设计变更,总监办无设计变更台账及资料。第二驻地办安徽省科兴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钢材抽检试验未按试验次数留样。路基压实度抽检频率达不到《试验检测管理手册》30%的规定要求。结构监理工程师戈亮,建管办于2020年6月15日已审批变更为尹焱,但戈亮签字巡视记录及资料到2020年8月4日。安全监理工程师胡孔军2020年6月15日变更为万全明,但胡孔军监理日志记录到6月28日。试验检测资料存在代签现象,试验监理工程师王洋、路基专业监理工程师张永强、试验检测工程师许昊青签字均有他人代签现象。试验设备安装不合理,路强仪与击实仪安装于同一室内,击实仪振动影响路强仪精度。2020年7月2日钻孔桩钻孔记录未签字。沥青混合料室未安装强力排风设备。

  4.腾甘段。建管办质量管理办法中规定“未经建管办同意更换项目经理处罚30万元”,与招标文件中规定“更换项目经理处罚30万元”不一致。施工总承包单位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K1716+040钢筋混凝土圆管涵首件工程施工许可证”无混凝土28d强度资料,且首件总结报告仅有施工单位自检资料,缺监理验证资料。“K1714+134中桥、K1715+444中桥桩检临时报告”无签字、盖章,钻孔灌注桩检测进度滞后,目前仅有少量桩基完成检测。部分深基坑坡率过陡,存在安全隐患。预制场30m箱梁同步养生试块无标识,负弯矩波纹管有折断现象。钢筋加工棚成品、半成品、原材未分区存放,现场钢筋摆放混乱。钢筋笼主筋的焊接面不饱满,突出的焊渣未清理,主筋有烧伤现象。盖梁Φ25的钢筋搭接长度不够。拌合站碎石料仓有不合格碎石堆放,混凝土搅拌站料斗隔板破损有混料现象。总监办吉林省铭泽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监理通知整改报告2020-05、09号,未填写安全工程师意见。路强仪与击实仪安装于同一室内,击实仪振动影响路强仪精度。第一驻地办黑龙江融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应批复的首件工程施工申请报告中钢筋使用许可证由第二驻地办批复。进场设备报验单无驻地监理工程师意见及签字。外检室设备摆放混乱,无交安检测设备。

  以上事项不符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17》《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和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的规定,以及各项目招标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五)农民工工资方面。

  甘大段施工总承包单位中铁十一局有限公司2020年7月13日建立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一直未启用,未落实农民工工资按月银行代发。二分部路基班33人农民工工资从五月至今未发放,桩基队87人五月、六月都是以现金发放工资。以上事项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持续加强行业监管力度。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要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监管,贯彻落实公路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配套监管规章制度,着力优化公路建设市场营商环境。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公路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切实发现和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受理投诉举报,严肃查处并公开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

  (二)依法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招标投标监管,重点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备案、评标定标等环节的工作,重点加强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评标专家抽取和评标过程的监管。各项目不得设定无法律法规依据的限制投标资格的条件,应依法依规设定各项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条件,进一步规范评标资料存档管理,按照规定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合同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三)严肃认真开展信用评价。要高度重视信用评价工作。各单位要明确专职人员,熟悉评价规则及相关操作。项目动态信用管理台账应当及时录入从业企业失信行为,并实时进行公示或者告知,让企业明晰自身失信状况和失信行为,以求改进。施工企业质量安全台账以厅、市公路质监部门监督检查结果进行登记,每半年登记一次;其他台账按季度登记。设计企业台账要对勘察设计工作、设计文件质量、设计变更情况、后续服务等方面进行详细记录及评价。市交通运输局可制定细则,对信用评价情况定期进行审核,保证评价公平公正。

  (四)大力加强人员变更控制。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大对项目从业人员的管控力度,加强对从业单位主要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到位率的检查力度。按照招标文件加强对从业单位人员变更原因和变更后人员资格的审核,不符合人员变更条件的,或者变更后人员资质和业绩低于招标文件规定或使评标得分降低的,一律不予变更,已变更的要进行整改更换。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要跟踪检查,同时加大对人员变更的处罚力度。新开工项目应对更换投标承诺的主要人员按照未按投标承诺到位登记信用台账。

  (五)全面提高项目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工作管理,严格履行设计变更程序,严禁未批先建。建立健全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严格质量监督和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严禁施工过程破坏、污染环境,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确保不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全面加强施工分包管理,按规定履行专业分包审核程序,加强对分包单位资格、分包工程现场管理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项目农牧民工工资管理制度,保障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六)推进典型示范引领借鉴作用。各盟市要通过督查和学习交流发扬和吸取项目建设管理中先进经验,挖掘总结可学习借鉴的形式、方法。对于通报中好的做法,各盟市、各项目要注意学习推广,必要时可组织参观见学,从建设程序和市场管理、质量安全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农牧民工工资管理等各方面不断总结提高,研究解决自身存在的工作难点和问题,促进我区公路建设管理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七)确保问题整改取得实效。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要组织被督查项目对现场反馈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列出督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责任部门、整改情况、预计整改完成时间、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和下一步举措。对立行立改问题立即进行整改,限期整改问题明确整改完成时限,对暂时无法明确整改完成时限的问题纳入持续推进问题进行长期整改,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并取得实效。在督查交换意见后一个月时间内,向厅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台账及佐证材料。厅将对督查发现问题实行“回头看”及销号管理,适时组织督查专家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就相关问题是否可以销号提出意见。

  联系人:张威,联系电话:0471-6969040。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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