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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勘察管理办法解读
2020-12-22 来源: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为了贯彻《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勘察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内容,现就《办法》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勘测勘察工作,压实项目业主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为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项目设计质量、减少设计变更、控制工程造价打好基础,根据2019年厅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计划,《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勘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12〕194号)试行已久,应于2020年6月完成修订。为做好修订工作,我处对照部、省有关文件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认真梳理。

  二、制定依据

  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文);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9〕67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勘察工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交〔2014〕23号);

  4.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软土地基勘察设计与施工管理的意见》(浙交〔2018〕108号);

  5. 《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勘察事先指导书编制指南》(浙交〔2019〕117号)。

  三、主要内容

  原试行办法从程序、内容、方法等方面着手,有效规范了我省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勘察工作,也为行业管理以及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起到较好的指引作用。此次修订,主要是结合2014年省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勘察工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从进一步提升勘察与设计工作质量、勘察成果应用效果等方面,对原试行办法进行了完善和修改。具体修订目的和思路如下:

  1.推动解决勘测勘察与内业设计“两张皮”的问题。强调项目设计负责人、土建和房建专业设计负责人必须对事先指导书和勘测勘察成果进行签认。

  2.推动解决勘察深度不足、勘察成果在内业设计中未充分应用等问题。明确发生勘察深度不足、勘察质量粗糙、勘察成果未在内业设计中充分应用等情形的,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违约处理,并按规定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3.推动解决基础资料收集、分析工作不到位,从而影响设计深度、导致造价测算不准确等问题。在项目业主委托专业队伍对地质勘察工作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增加沿线调查、外业测量工作的第三方核查要求,强调全过程核查;明确沿线调查内容与实际不符,管线、取弃土场、三改工程等重要信息调查不深入的,项目业主不得组织成果验收。

  4. 对重要路段和容易忽略的沿线设施,进一步细化完善设计勘察工作要求。包括:强调深路堑、单跨100米以上大跨径桥梁、特长隧道、枢纽互通、地质条件复杂多变路段等的外业勘察工作必须按事先指导书确定的工作量100%完成;强调服务区、房建等沿线设施在初步设计阶段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做好初测初勘工作。

  5.取消省厅备案程序,强化各方主体责任。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取消事先指导书、勘察成果验收情况报省厅备案的要求;强调项目业主对设计勘察工作总体负责,负组织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勘察工作质量、安全、进度负直接责任;核查单位对其核查工作质量负责。

  6.进一步强调设计勘察工作效率。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周内完成初测初勘事先指导书的编制,在定测详勘工作开始前1周内完成定测详勘事先指导书的编制;项目业主应当在各阶段设计勘察工作结束后1周内完成本阶段成果验收。

  同时结合“三服务”活动,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动服务项目,帮助项目解决勘测勘察工作进村入户难等问题。

  三、修订后的框架和编制说明

  《管理办法》修订将原有的管理办法三十条修订为共六章三十二条,包含总则、设计勘察准备、设计勘察实施、设计勘察验收程序、设计勘察验收内容附则,删除了原办法中与设计勘察管理工作无关的条款(对设计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从第一条至第六条(6条),主要明确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勘察工作管理办法编制依据、适用范围、术语定义、设计勘察范围、责任分工、时间要求。其中:

  第一条编制依据,一是新增《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9〕67号)为制订依据;二是原办法已试行近8年,此次修订删除“试点”表述。

  第三条术语定义一是进一步明晰设计勘察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阶段,强调了设计勘察含外业勘测、外业测量、沿线调查和地质勘察工作,删除了设计内容;二是原表述欠凝练,作适当修改;三是合并原第四条内容,在第三条中新增“核查单位”定义,明确核查单位的资质资格等要求。

  第四条作为新增条款明确了设计勘察范围,设计勘察各阶段工作的时间要求。来源于浙交〔2014〕23号文。一是明确了设计勘察工作范围和深度要求;二是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服务区、管理用房设计勘察工作漏项、缺省、滞后等问题,强调初步设计阶段相应工作应当与主线同步,施工图设计阶段有关设计勘察成果应当在设计文本中形成地勘专篇。

  第五条责任分工中考虑当前项目工可与初步设计工作平行作业、审查审批交叉推进,此阶段建设单位多未组建,将“建设单位”改为“项目业主”,表述更准确做了部分修改。

  第六条时间要求作为新增条款,来源于浙交〔2014〕23号文,明确了设计勘察各阶段时间节点要求。浙交〔2014〕23号文中规定“定测详勘事先指导书应当在初步设计上报后1周内编制并及时组织审查”,考虑当前前期工作交叉推进的实际情况,将其修改为“定测详勘工作开始前1周内完成定测详勘事先指导书的编制并及时组织审查”。

  第二章设计勘察准备从第七条至第十二条(6条)主要明确了勘察设计单位进场前准备、进场后要求,联合体分工原则,事先指导书审核、工作交底等内容。其中:

  第八条删除了原文中关于事先指导书的详细说明,一是附件1中已有事先指导书的具体要求,正文中不再表述;二是进一步强调定测详勘事先指导书的编制依据。

  第九条联合体分工原则作了部分文字调整,使表述更准确清晰。

  第十条对指导书的审核中增加了部分文字,对两个阶段事先指导书的内容是否齐全进行了特别强调。

  第十一条工作交底,对原条款作了部分文字调整,使表述更准确清晰。

  第十二条与地方的沟通协调是新增条款,结合“三服务”新增第十二条在土地征迁等问题影响实地勘察工作时,亟需项目业主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第三章设计勘察实施从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5条)。本章主要强调了核查单位的作用:方案调整必须经过核查单位审核才能报备;核查单位工作包含外业巡查、旁站和内业检查,保障原始数据资料完整准确。新增第十七条,明确了关于勘察工作量的要求。

  第四章设计勘察验收程序从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8条),主要明确了设计勘察验收程序管理。其中重点对第十九条验收程序作了较多调整,一是为解决设计勘察与内业设计之间“两张皮”问题,强调设计勘察工作须经项目设计负责人、土建和房建专业设计负责人认可;二是强调沿线调查工作的重要性,确保基础资料全面详实可信,相应工程量和概算不漏项、不少计,来源于交办公路〔2019〕67号文。其余各条文字表述略作调整。

  第五章设计勘察验收内容从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4条),主要明确了初测、初勘、定测、详勘验收内容。第二十六条(四)增加了路线交叉、航道,强调这两项也属于特殊路段需要进行控制断面或控制距离的测量内容。

  第六章附则中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3条),主要增加了第三十条关于违约处理的说明,来源于交办公路〔2019〕67号和交公路发〔2011〕504号文,强调有关不良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本次修订的《管理办法》延用了我厅原有管理办法中成熟的、应用效果较好的条款,合并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勘察工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部分内容,结合实施八年工作实践经验,重点对以上内容进行了修订。此前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设计勘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12〕19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勘察工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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