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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意见摘选(8例)
2020-10-29 来源:张国印建设工程号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摘选整理:张国印建设工程号

  1、原告江苏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射阳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文书: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4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时间:2020年7月27日

  裁判意见摘选:

  港口公司提出工程款税金应当按照调整后的10%和9%税率调整单列,而九建公司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都是按照3%计取税金,因此全部工程款应当按照3%计取税金。但根据恒业公司鉴定人员郭某的陈述,鉴定意见是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计取的税率,案涉工程的招投标、施工及竣工验收均发生在2018年5月1日营改增之前,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3条的规定,九建公司可按11%适用税率补开增值税发票。故恒业公司对案涉工程税金按照11%计取,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2、原告苏州市城防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孚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文书: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7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时间:2020年4月30日

  裁判意见摘选:

  庭审中,双方确认城防公司已向孚元公司开具了金额为46219096.35元的发票,孚元公司已按上述金额向城防公司付款,其中工程款金额为42017360.32元,税金按10%税率计算为4201736.03元。后续开具发票现行税率为9%(如果税率有变化,以实际为准)。现本院认定的上述工程款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2414718.43元,其中42017360.32元的已开具发票的税金按照10%的税率计算为4201736.03元,故剩余未开具发票的工程款10397358.11元按照现行9%税率计算税金为935762.23元,税金合计人民币5137498.26元,故不含税工程款和税金合计人民币57552216.69元(含税的工程价款)。

  3、原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中海创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阳原臻龙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文书: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2019)冀0727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时间:2020年9月28日

  裁判意见摘选:

  关于增值税应否扣减的问题。案涉工程承包合同第5条第一项约定了工程总造价,第二项约定了该工程总造价包含11%增值税,故该增值税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关于国家税务局对于建筑装饰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0%降至9%的政策性调整,其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工程总造价中对增值税税率进行约定,故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与该政策性调整并不冲突。原告江苏溧阳公司与被告四川中海公司将增值税税率明确约定于工程造价中,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且涉案承包合同双方并未对税率变动造成的税率差如何处理进行约定,双方亦未就此进行重新约定,故被告四川中海公司“增值税以911.2968万元乘2%在工程款中予以扣减”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4、上诉人桂林碧宸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桂林建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3民终236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时间:2020年9月17日

  裁判意见摘选:

  关于碧宸公司认为评估机构适用税率错误的问题,碧宸公司提出应按桂建标【2019】12号文的规定,按9%的税率计算增值税,该文件第二条明确“本通知自2019年4月20日起执行”,也即该文件适用于2019年4月20日以后的施工项目,涉案A区工程是2014年的项目,B区是2017年的项目,不适用该文件的税率规标准,评估机构的计税标准正确。

  5、原告淮安经纬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文书: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0)苏0830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时间:2020年8月5日

  裁判意见摘选:

  税金税率的计取标准。原告淮安经纬公司主张投标文件中载明案涉合同的增值税率为11%,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前28天之后,即使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出现修改或变更,发包人对合同价格也不作调整。”,且施工过程其购买材料也是按照购买材料时的税率支付税金及价款,故要求案涉该约定计取工程款税金,被告淮安公路事业中心不予认可,主张案涉实际开票时的税率计算税金。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的造价由工程量清单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规费、税金五个部分组成,该税金是施工单位作为款项收取方所缴纳的进项税,与施工过程中原告淮安经纬公司购买此材料支付的税金无直接关联;其次,工程款增值税发票是原告淮安经纬公司在收取到工程款时根据收款金额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率按照开票节点税率确定,按照原告淮安经纬公司实际开票时的税率计算工程总造价并不损害原告淮安经纬公司利益;再次,招标文件中关于“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前28天之后,即使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出现修改或变更,发包人对合同价格也不作调整。”的约定主要是针对人工费等政策调整,并不包含税率调整,原告淮安经纬公司据此主张税率作为不调整项不能成立。综上,原告淮安经纬公司关于税率按照11%计算的主张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淮安公路事业中心工程款结算时按照税金实际发生时间的税率确定的税金继而确定的工程造价并无不当。

  6、原告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文书: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4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时间:2020年7月28日

  裁判意见摘选:

  关于被告提出的税率问题,被告提供的2019年3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中显示:“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增值税率由10%调整为9%执行。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根据双方合同8.6条约定:“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工程所在地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履行以上各阶段的付款义务,且乙方应在甲方付款日的20天前提供该等发票给乙方。”原告亦在审理中陈述除不确定的下余工程款之外原告均已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本院认为,下余工程款因双方产生争议,该款项数额在起诉时并未确定,既然2019年3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中规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增值税率由10%调整为9%执行。故对被告主张下余工程款应按上述《通知》规定,因税率降低而导致减少的税款应当按照工程款总额乘以1%计算,本院予以采纳。

  7、上诉人哈尔滨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达市胜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文书: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12民终140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时间:2019年11月20日

  裁判意见摘选:

  关于哈尔滨公路工程公司上诉主张增值税发生调整,应按照新税率9%计算税金的问题。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号公告及2019年3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中规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因该规定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而本案涉案工程系2018年4月29日签订,2018年11月29日交工,即哈尔滨公路工程公司按约定10%税率向安达胜达路桥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发生在国家税率调整之前,故哈尔滨公路工程公司应按双方约定税率缴纳税金。哈尔滨公路工程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8、原告唐植甫与被告古丈县教育和体育局、被告湘西自治州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锦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文书: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2019)湘3125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时间:2019年7月11日

  裁判意见摘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被告古丈教体局的申请,法院委托湖南广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总造价及争议部分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工程总造价3615641.05元,工程尾款应为850043.91元(按9%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于2019年3月26日公布的建办标涵[2019]1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故应按此税率计算完税工程尾款。被告古丈教体局、被告东辉公司认为原告在采购建材等行为中,应当向对方索取增值税发票,并到税务部门办理抵扣,原告税负实际减少,本案工程造价不应当计算增加税负部分。营业税改增值税负系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调整,比原税负减轻无明确测算依据,故两被告答辩理由不予采纳。

  参阅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建办标函〔2019〕19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3月26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重新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京建发〔2019〕14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要求,现对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含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二、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以“元”为单位的要素价格和以费率形式计取的有关费用标准不变。

  三、实施时间

  (一)2019年4月1日(含)以后开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发包人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2019年3月31日(含)前已开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按照友好协商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3月27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渝建〔2019〕143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的需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建设工程),执行原计价定额和现行计价定额的,均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

  (一)原计价定额包括:2008年重庆市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

  (二)现行计价定额包括:2018年8月1日起执行的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仿古建筑、通用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房屋修缮、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及2019年3月1日起执行的重庆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管线迁改工程计价定额。

  二、调整时间

  (一)2019年4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以及2019年3月31日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合同签订均应按调整后的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执行。

  (二)2019年4月1日前已开工但未竣工的建设工程,2019年4月1日前完成工程量部分仍按建筑业增值税原税率执行;2019年4月1日起完成工程量部分按调整后的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执行。

  (三)2019年4月1日前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无论是否办理工程结算,仍按建筑业增值税原税率执行。

  三、调整内容

  (一)执行现行计价定额或原计价定额的,从2019年4月1日起,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均由10%调整为9%.

  (二)执行现行计价定额的,其简易计税法调整内容如下:

  1.定额其他材料进项税税率和定额其他施工机具进项税税率由16%调整为13%.

  2.企业管理费、组织措施费、一般风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总承包服务费,按附件1“工程费用标准调整表”规定的费率进行调整。

  (三)执行原计价定额的,除按附件2“进项税额计算表”规定的进项税额扣减系数进行调整外,其他内容仍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8〕195号)及《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4月1日

  延伸阅读:

  工程结算价款增值税调整怎么计算

  (来源:会计学堂)

  答:这个问题要看合同约定(与纳税义务时间有关)、双方的议价能力和沟通情况。

  最直接的办法:参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以及建筑工程所在省份的造价文件,文件中的相关系数都会更新,请按照政策进行。

  综合考虑其他因素:

  合同约定方面:不是说签合同时10%税率,现在调整了,所有的计价都跟着调,要分时间。一部分税率选择哪个,要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个时间点与合同约定的何时提供服务、何时应该收款有关。

  A.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通常工程款都是按进度分段给,在2019年4月1日之前的付款日期所对应的工程量,按10%计算,之后的按9% 。

  B.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此情况下按9% 。

  C.垫资提供建筑服务,验收后分期付款方式的,虽然工程已竣工验收,但仍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D.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收到款项的,即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在2019年4月1日之前的收到款所对应的工程量,按10%计算,之后的按9%。

  E.先开具发票的,优先级最高,按照发票开具的工程量所属时间段计算。

  双方议价能力:发包方通常强势,很可能要求计算一个不含税金额,增值税按9% ,更强势的会按照原含税价÷(1+10%)×(1+9%)来进行结算。如果承包方强势,可以按照含税价不变的方式进行,即收取的款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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