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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清理工程招标投标领域13类违规制度规则
2021-06-25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近日印发《福建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从严格规范招投标制度规则制定、推进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提升招投标活动行业监管水平、强化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支撑等方面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

  工作方案明确将开展专项清规工作,确保清理后保留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清理内容包含以下13个方面。

  1.违反《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任意扩大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

  2.不正确适用“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条款,变相规避招标。

  3.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直接委托国有企业实施,实行所有制歧视,规避招标。

  4.违法设置行政审批、备案、收费,或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

  5.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程序,增加、减少招投标环节。

  6.设置不合理资格审查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

  7.设置本地企业名录库或各类变相性质的本地企业名录库,要求投标人必须在本地企业名录库内,或必须是本地企业,才允许投标或予以加分。

  8.要求或变相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要求投标人在本地备案,或者给外地企业备案设置苛刻条件,或者要求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

  10.违法违规干预招标人自主权,导致招标人合法权利受限、负担加重,包括但不限于干涉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干涉招标人选择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等。

  1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简单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2.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另行指定招标公告及其他招标信息的发布媒介。

  13.其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营商环境建设、与上位法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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