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1-01-06 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我省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

  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期半年。

  二、试点内容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下放至我省。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详见附件1。

  三、相关要求

  (一)业绩、人员入库。企业开展资质申请前需将用于申请资质的项目业绩、人员信息录入至相关平台,供资质审核时提取使用。其中,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录入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人员信息录入到“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

  (二)审批方式。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其他资质采用一般方式审批。

  四、申请及审批流程

  (一)一般方式

  1.申请。按照我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实行无纸化受理的通知》要求提出申请。

  2.受理。我厅收到申请材料后,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申请企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申请企业。

  3.公示和审查。申请受理后,企业申报业绩等信息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进行公示,我厅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查。审查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申请企业,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4.决定。对通过审查的企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发放资质证书,并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公告。

  (二)告知承诺制方式

  1.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见附件2),并同申请材料电子版一起报送至我厅指定邮箱。

  2.受理。我厅收到企业告知承诺申请材料后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公示和决定。受理之日起告知承诺申请事项及填报的人员、业绩项目等信息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进行公示。我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发放资质证书,并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公告。

  4.核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3个月内,我厅严格对照标准要求对企业承诺内容真实性进行核查。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受理其相应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三)变更、遗失补办、注销等办理流程

  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注销等事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政务服务平台”—“企业行政审批事项”中对应事项,携带规定材料到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五、其他事项

  1.涉及审批权限下放资质类别的重组、合并、分立,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明确相关要求后开始办理,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2.请各设区市、县(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把关录入平台的项目业绩、人员信息等数据,并配合做好试点过程中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人员信息等核查工作。

  厅政务服务中心受理邮箱:zjjszwfwwzh@163.com。

  附件:1.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2.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31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Copyright © 2007-2022 cnbridge.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