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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2021-01-12 来源:甘肃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建设市场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增强参与我省公路建设市场设计企业的诚信履约意识,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3〕636号)、《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价标准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在全省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中的从业行为进行评价。

  第三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甘肃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省交通运输厅统一管理,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分级负责。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全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全省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建设工程,以及省道一级及以上公路建设项目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道二级及以下公路建设项目的信用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对于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价的具有公路行业甲级资质、公路专业甲级资质企业承担投资额2亿元以上,或具有公路专业乙级资质企业承担投资额1亿元以上省道干线公路勘察设计的设计企业,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评价结果及详细扣分情况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同时参与全省和全国综合评价。

  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负责本项目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扣分依据等详细资料上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汇总本单位负责建设的所有工程项目信用评价结果,经公示后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五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六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造价管理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项目现场管理机构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公路设计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内容见《甘肃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投标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甘肃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履约行为评定标准》(附件2)、《甘肃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其他行为评定标准》(附件3)。

  第八条 公路设计企业的履约行为评价期限为从合同签订之日至项目交工验收通过之日,但项目交工验收通过之日至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期间如发现并经查实存在失信行为的,应追溯进行评价。

  第九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评价与定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动态评价是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确定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等级为D级的信用评价工作。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如发现公路设计企业存在直接定为D级的失信行为的,应当及时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自省交通运输厅认定之日起,该公路设计企业在我省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得低于该行政处罚期限。

  动态评价为D级的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有效期期满后,暂按C级信用等级确定,待年度信用评价时按规定再对其重新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定期评价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设计的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的周期性评价。定期评价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二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以单个勘察设计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实行累计扣分制。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每次完成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应追溯进行投标行为评价。

  如有《甘肃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其他行为评定标准》所列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进行扣分。具体的评分计算见《甘肃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附件4)。

  除以项次扣分的行为外,一种行为在单个合同段的同次检查中原则上不重复扣分。

  第十三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现场管理机构(项目办、项目公司、代建办)依据项目管理过程中督查、检查的资料及其他有关采信资料对本项目设计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扣分依据等详细资料上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其现场管理机构上报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结合其掌握的其他采信资料进行复评,并汇总本单位负责建设的所有项目信用评价结果,经公示后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上报的复评结果进行审核,并依据督查、检查资料及其他相关采信资料进行终评。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计算出设计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评价结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并对申诉、投诉、举报等进行处理后将最终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对于设计联合体,当信用评价过程中有不良行为的,评价人应按相应标准对联合体各组成企业分别予以扣分。

  第十五条 公路设计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如果同一不良行为同时适用于不同的扣分条款,应当按照扣分分值较多的条款进行扣分。

  第十七条 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依法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对公路设计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进行投诉或举报。

  申诉、投诉或举报时应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诉、投诉或举报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和核查,调查结束后将调查结果及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企业在我省或全国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其现场管理机构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D级的企业,要加强资质条件动态审核和投标资格审查,并对其履约行为进行重点监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对评为AA级或连续3年评为A级的守法诚信企业,在招投标、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其现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记录企业不良行为,不得徇私舞弊,不得随意扣分或规避扣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甘肃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投标行为评定标准

  2.甘肃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履约行为评定标准

  3.甘肃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其他行为评定标准

  4.甘肃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

  厅建设处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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