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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监督规范化动态考核记分管理暂行规定》
2021-03-04 来源: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湘建建〔2021〕40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监督规范化动态考核记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推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强化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履职尽责,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监督规范化动态考核记分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6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监督规范化动态

  考核记分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不断健全质量安全监督保障体系,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强化一线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履职尽责,切实提高监督实效,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湘建建〔2018〕168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水平的通知》(湘建建函〔2020〕59号),决定对我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监督规范化动态考核实施记分管理。

  一、记分规则

  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组)监督规范化动态考核记分周期为1年,满分为12分。自每年1月1日起开始记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记分:

  (1)监督机构对监督人员(组)季度监督规范化考核为不合格的,记3分;考核为基本合格的,记2分。

  (2)层级监督半年度规范化考核有不合格项目的,记3分。

  (3)所监同一项目未采取有效监督措施导致连续两次质量管理或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记2分。

  (4)上级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所监项目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相应监督人员未采取进一步监督措施,被通报批评的,记3分。

  (5)所监项目发生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记4分;发生较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记6分;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记12分。

  (6)上级主管部门在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符合性抽查时,对项目考评结果调整一个档次的,对被抽查项目的标准化考评人员,记3分;调整两个档次的,记6分。

  (7)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考试未通过的,视情节记3—12分。根据培训管理相关规定,情节一般的,记3分;情节较重的,记6分;情节严重的,记12分。

  (8)因工程质量问题引起反复投诉、群体投诉或媒体曝光,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认定为质量监督人员履职不到位的,视情节记2—12分。根据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程度,情节一般的,记2分;情节较重的,记6分;情节严重的,记12分。

  对考核记分有异议的,监督人员可以向记分机构或上级机构提请申诉。记分机构或上级机构根据核实情况最终决定是否记分。

  二、记分实施和管理

  各级监督机构每季度对一线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组)进行监督规范化考核及上级监督机构对下级监督机构层级监督规范化考核后,应在5日内(每季度的下月15日前)将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监督规范化动态考核记分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管理系统”。

  监督机构未按照要求对一线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组)进行监督规范化考核和开展层级考核的,我厅将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全省质量安全监督系统“文明监督机构选树”资格。

  三、记分成果运用

  (1)对记分周期内记分为6—11分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所在监督机构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对记分周期内记分为12分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所在监督机构应要求其离岗学习三个月,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3)对记分周期内记分超过12分或离岗学习后再上岗六个月内记分满6分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所在监督机构应收缴其监督人员资格证书并上交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取消其监督资格,调离监督工作岗位。

  (4)对记分周期内记分满6分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所在监督机构不得推荐其参加我厅质量安全监督系统技能竞赛、不得纳入我省质量安全监督系统“文明监督工作者选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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