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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2021-04-21 来源:甘肃交通运输厅 
  甘建消〔2021〕126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建设局、甘肃矿区交通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为了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责任,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公路、水路、民航机场)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省住建厅《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二、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隧道消防验收事宜的复函》(交办公路函〔2017〕558号)及原甘肃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公路隧道消防专项验收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甘公消函〔2018〕2号)的相关规定,公路工程项目中的城市隧道、加油站,按照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位于城市外的公路隧道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按照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这些规定与现行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相一致,各地按照现行规定继续做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其中城市隧道,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公路隧道工程。

  三、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公路、水路、民航机场)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事项,及时查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行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工程建设单位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督促工程建设相关方依法履行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作沟通交流,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研究解决。

  联系方式:

  省住建厅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处:

  鲜晓艳 0931-8929565

  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

  雍少宁 0931-8485560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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