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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起草情况说明
2021-05-12 来源:宁夏住建厅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21年1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于2021年6月1日实施,对绿色建筑标识的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做了相应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住建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更好地推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结合宁夏实际,亟须构建一套适合宁夏地方特点的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对我区绿色建筑标识逐步实现科学、统一、规范管理。

  2021年2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启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编制工作,通过前期调研、查阅相关管理办法,依据住建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等国家和自治区法律、规范,同时借鉴外省市成熟经验做法,起草形成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初稿。后经征求有关处室、专家、社会意见建议形成审核稿,现提请厅务会审定。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通过对绿色建筑进行星级评价,开展绿色建筑标识,实现全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统一管理的目标。

  

  1.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二十五条,包括总则、申报和审查程序、标识管理和附则。

 

  (一)总则部分主要对绿色建筑标识星级、标识授予范围、标识授予单位职责及绿色建筑专家库等内容进行明确。绿色建筑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组织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自治区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负责二星级绿色建筑认定、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工作。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

  (二)申报和审查程序部分主要对星级标识认定采用的国家标准、申报主体、认定程序、编号规则进行明确。修订的主要条款有:

  第五条进一步明确了星级标识认定采用的国家标准。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标准范围较之前的管理办法有较大变化,增加了工业建筑、既有建筑改造采用的国家标准。

  第七条对绿建标识评审专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绿色建筑专家库。专家应熟悉绿色建筑标准,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相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第十条明确了申报的主体。新版管理办法较之前的办法相比,在申报主体上有较大变化,由之前的“评价标识的申请由业主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修订为“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修订了星级标识认定的程序,由之前办法提出的“评价机构评价(第三方评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公示、发布的方式”修订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推荐、审查、公示、公告等环节,”,新办法首次明确了各地设区市住建部门对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职责。

  第十七条规定了新的证书编号规则。

  (三)标识管理部分明确了对获得标识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的监督管理措施。修订的主要条款有:

  第十九条首次明确了星级标识管理需采用住建部的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统一进行上报、管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首次明确提出了绿色建筑标识使用违规违法等行为将依据自治区相关规定扣除责任企业诚信加分。

  

  1. 附则部分主要对新办法实施时间和对以前相关文件的处理措施。修订的主要条款有: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宁建发〔2010〕3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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