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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修订房建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2020-10-26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关于修订《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推进联合体投标和发展装配式建筑,对《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辽住建〔2020〕1号,以下简称原评标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辽宁建筑市场实际,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通知,本次修订有以下十个方面。

  一、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采用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可根据本地区和项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自行确定评标办法和评审具体方式;各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人确定的评标办法和评审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可要求交易平台运营主体开发符合本地区评审实际情况的配套评标系统。”

  原评标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采用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二、第十四条增加“第(十二)条款‘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不应有的雷同或非正常一致的’;第(十三)条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原评标办法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在响应性评审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人填写的清单编码、清单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文件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三)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等)的;

  (四)工期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

  (五)投标报价明显低于企业成本可能影响履约的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六)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

  (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技术标(暗标)投标文件的(如有);

  (八)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实名身份认证的或同一标段实名身份认证中存在不同投标人之间身份证识别器码一致的:

  (九)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十)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如有);

  (十一)投标文件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采用入围方式;入围是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完成初步评审后,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筛选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入后续详细评审的方式。采用入围方式的,原则上入围投标人不少于7家;如果入围投标人在后续评审时出现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被否决导致不足3家时,可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入围规则最多递补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入围家数;如果递补后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仍不足3家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小于等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入围家数时,则全部入围。”

  原评标办法第十五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采用入围方式。采用入围方式的,原则上入围投标人不少于7家;如果入围投标人在后续评审时出现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被否决导致不足3家时,可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入围规则最多递补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入围家数;如果递补后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仍不足3家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小于等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入围家数时,则全部入围。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是否采用入围方式。采用入围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入围规则和家数。采用价格离散度入围方式的,对通过初步评审且投标报价不小于依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则确定的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报价,去掉最高20%家和最低20%家投标人(小数点后不保留有效数字,个位数向下取整)后算术平均值再与最高20%家或最低20%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或招标控制价进行二次加权平均后作为基准值(基准值在后续评审中保持不变);按照价格离散度原则,取基准值以上和以下的若干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取基准值以下的投标人应当多于取基准值以上的投标人。

  基准值计算过程以实际数值为准,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原评标办法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入围规则和家数,并明确基准值计算方法或产生规则。

  对通过初步评审且投标报价不小于依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则确定的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报价,去掉最高20%家和最低20%家投标人(小数点后不保留有效数字,个位数向下取整)后算术平均值再与最高20%家或最低20%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或招标控制价进行二次算术平均后作为基准值(基准值在后续评审中保持不变);按照价格离散度原则,取基准值以上和以下的若干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取基准值以下的投标人应当多于取基准值以上的投标人。

  基准值计算过程以实际数值为准,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五、第十九条增加第二款“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项目实际设定甄别方法,设置价格预警,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初步甄别,结合否决条款等其他方法打击围标串标行为。”原第二款、第三款调整为第三款、第四款。

  原评标办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设置否决投标评审条款,评标委员会在进行初步评审时,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逐项审查,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进入后续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可按本办法设置入围评审条款。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设置资格条件和评审项,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等方面。严禁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作为资格条件,严禁招标人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严禁以各类工程奖项、荣誉奖励、社会认证、企业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作为资格条件,或以其他方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国家和省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打分条件。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按照谁编制谁负责原则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六、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满分为100分,其中经济标的分值权重不低于50%,综合标分值权重不超过20%,其他权重为技术标。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应加强对投标报价合理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等方面的评审。”

  原评标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满分为100分,其中经济标的分值权重不低于60%,综合标分值权重不超过10%,其他权重为技术标。应加强对投标报价合理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等方面的评审。

  七、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经济标的评审,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评审的,经济标可按百分比细分为投标报价(70%-90%),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投标报价合理性分析等(10%-30%),最后进行经济标分值汇总。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是否抽取清单项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得分计算。

  (一)投标报价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应先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合理最低价的评审。对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人,不进入基准值计算。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和计分规则,可规定招标控制价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也可设置合理下浮比例(各市可根据本地情况设定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下浮比例或下浮比例的产生规则),作为评标基准价(采用入围方式的,可选择入围单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入围单位在后续各阶段评审中存在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被否决的,应当按照本条计算规则重新计算评标基准价)。

  评分分值计算过程以实际数值为准,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可按招标文件全部清单项或规定的清单项(规定清单项数量应为随机抽取数量的3倍以上),开标现场随机抽取25-100个清单项进行综合单价评审(不足25项全部参与评审),被抽中的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去掉各单项报价最高的20%项和最低的20%项(小数点后不保留有效数字,个位数向下取整)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招标人也可设置合理下浮比例(各市可根据本地情况设定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下浮比例或下浮比例的产生规则),作为评标基准价(采用入围方式的,可选择入围单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入围单位在后续各阶段评审中存在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被否决的,应当按照本条计算规则重新计算评标基准价)。综合单价在评标基准价正偏离15%(含15)和负偏离25%(含25)区间内为合理偏差范围,该单项不扣分;超出合理偏差范围,每负偏离1%的所扣分值不少于Q/X分(Q为自然数整数1-5,X为抽中工程量清单项数量),每正偏离l%的所扣分值为负偏离扣分的1.5倍;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单项分值为经济标权重乘以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权重乘以100除以随机抽取清单项数量X。

  评分分值计算过程以实际数值为准,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原评标办法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对经济标的评审,可按照下列内容进行评审和打分:经济标按百分比应细分为:投标报价(60%-80%)、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40%),最后进行总分值的折算。

  (一)投标报价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应先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合理最低价的评审。对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人,不进入基准值计算。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可规定招标控制价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也可设置合理下浮比例(各市可根据本地情况设定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下浮比例或下浮比例的产生规则),作为评标基准价(采用入围方式的,入围单位在后续各阶段评审中存在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被否决的,应当按照本条计算规则重新计算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负偏离1‰的所扣分值不少于0.1分,每正偏离l‰的所扣分值为负偏离扣分的1.5倍;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分值扣完为止。

  评分分值计算过程以实际数值为准,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全部清单项或规定的清单项(规定清单项数量应为随机抽取数量的3倍以上),开标现场随机抽取25-100个清单项进行综合单价评审(不足25项全部参与评审),被抽中的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去掉各单项报价最高的20%项和最低的20%项(小数点后不保留有效数字,个位数向下取整)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招标人也可设置合理下浮比例(各市可根据本地情况设定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下浮比例或下浮比例的产生规则),作为评标基准价(采用入围方式的,入围单位在后续各阶段评审中存在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被否决的,应当按照本条计算规则重新计算评标基准价)。综合单价在评标基准价正偏离6%(含6)和负偏离12%(含12)区间内为合理偏差范围,该单项不扣分;超出合理偏差范围,每负偏离1%的所扣分值不少于5/X分(X为抽中工程量清单项数量),每正偏离l%的所扣分值为负偏离扣分的1.5倍;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单项分值为经济标权重乘以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权重乘以100除以随机抽取清单项数量X。

  评分分值计算过程以实际数值为准,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八、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应按照(但不限于)施工总平面布置,施工机械设备投入,劳动力安排计划及其保证措施,材料投入计划,管理组织的设置安排,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安排,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技术创新、绿色节能等在应用过程中的保证措施(如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如有)等方面设置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应设置不少于5大项且单项子评审指标不大于2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中,对于满分或0分、存在畸高畸低时应有客观依据,并书面说明理由,禁止无依据、无理由主观随意赋分。”

  原评标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应按照(但不限于)施工总平面布置,施工机械设备投入,劳动力安排计划及其保证措施,材料投入计划,管理组织的设置安排,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安排,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技术创新、绿色节能等在应用过程中的保证措施(如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如有)等方面设置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且单项评审指标不大于2分;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中,扣分应有客观依据,并书面说明理由,禁止无依据、无理由主观随意扣分。

  九、第二十三条增加第四款“轨道交通项目由省内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投标的(存在控股、管理或直接关联关系的不同单位除外),招标文件中应设置给予3分的加分;鼓励省内民营企业与央企、省外企业等组成联合体投标。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对省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项目且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业绩,招标文件中应设置给予2分的加分。具有企业实时动态信用评价体系的地区,可设置不超过5分的分值参与评审。”

  原评标办法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对综合标的评审,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赋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信,有关获奖或认证,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经理经验、业绩及获奖,拟派项目管理班子经验、能力、结构等方面。

  对于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的特殊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将业绩、奖项等设为评审因素时,应考虑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规模等因素,且与该工程类别相适应。原则上投标人业绩不超过2分;投标人奖项不超过2分。且不得将企业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设置为评审因素。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的特定奖项或业绩等歧视性要求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施工技术复杂的项目,结合工程的具体特点,可实行拟派项目经理陈述与答辩制度,可设置相应分值,最多不超过2分。答辩应采用“不见面、随机”形式进行。

  十、第二十八条第(十二)款修改为“经评审的投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理由。”

  原评标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二)款: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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