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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解读
2021-07-30 来源:新华日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以下称《条例》修正案)已于5月27日上午,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修正案的颁布施行,为推动我省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将有力推动全省公路交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百姓出行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宣传贯彻好《条例》修正案,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对主要规定进行了以下解读。

  问:《江苏省公路条例》(以下称《条例》)从提出修正到修正完成历时一年多,其间经多番调研论证、征求意见。此次《条例》修正的背景是什么?

  答:原《条例》自2000年实施以来,有力推进了我省公路事业发展。截至2020年底,全省公路总里程达15.8万公里,路网结构进一步优化,二级以上公路占比全国最高,路况水平持续保持全国领先,“十三五”江苏干线公路养护管理评价综合评分在全国蝉联第一,为我省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促进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但随着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上位法的施行以及机构改革等的推进,原《条例》有些条款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为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人民满意交通”,迫切需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原《条例》进行修正。

  一是适应《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上位法要求。如原《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等建筑群与公路用地最小间距的规定,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完全一致。原《条例》主要从规划控制的要求,规定了建筑群与公路用地的最小间距,在实际执行中有可能会产生争议,亟需优化修改,与上位法更好地衔接。

  二是适应我省交通运输改革的需要。我省交通运输领域省和市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出台,省级、市级层面已完成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和综合执法改革,县级的改革也正在加快推进。公路作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迫切需要结合改革的需要和江苏实际,对原《条例》确定的公路管理体制、管理主体等进行重新调整,以适应交通运输改革新形势新要求。

  三是解决我省公路发展中面临的深层次矛盾的需要。我省公路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矛盾,如: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机制不够健全、超限超载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根治,货运车辆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超限超载源头装载单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百吨王”等恶意超限车辆严重危害公路安全,需要重点强化相关治理规定,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进一步保障公路安全。

  问:《条例》修正很重要的是更好适应上位法要求和交通运输改革的需要,更好发挥立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这次《条例》修正,在这两方面具体是如何作出调整的?

  答:关于适应上位法要求方面,主要是将原《条例》第十条修改后,作为修正后的《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国道省道不少于五十米、县道乡道不少于二十米,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这样,从原《条例》规划控制为主调整为对新建公共场所的控制并调整距离起算点,以更好衔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进一步契合江苏土地资源稀缺的实际,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条例》修正案还在其他方面根据上位法的规定,作了一些修改。

  关于适应交通运输改革需要方面,根据我省交通运输领域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省和市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际,修正后的《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公路养护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公路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执法职能。国道、省道的监督管理以及养护职责划分,仍保持现行规定。这样,既符合改革要求,也兼顾实际,保持公路稳定发展。

  问: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公路网规模不断扩大,且恶劣天气、突发事件易发,对公路应急养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次《条例》修正,对这方面有什么规定吗?

  答:公路养护是保障公路运行的重要保障。通过公路养护,可以保障公路经常处于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桥涵、构造物及公路附属设施完好,标志、标线齐全、规范等良好的技术状态,服务人民群众出行。近年来公路网规模不断扩大、路网结构持续完善,公路出行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关联密切,如何做好公路养护,特别是做好应急养护,保障路网的有效运行,是建设“人民满意交通”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关注的重点。

  这次《条例》修正,一方面,细化了养护工作的相关规定,修正后的《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公路的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和养护管理。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工程。另一方面,对应急养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修正后的《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致使公路严重受损时,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受损公路的修复建设纳入应急养护工程,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交通;因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致使公路交通中断难以及时修复时,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并给予抗灾物资、资金支持,及时修复被损坏的公路。

  问:公路是重要的交通公共基础设施,其安全和服务水平与群众的出行息息相关,这次《条例》修正,在安全和服务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安全和服务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是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也是此次立法调整的重点。这次《条例》修正,重点在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是设置专章,对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进行了系统全面规定;另结合上位法规定,在修正后的《条例》第三十七条拓展了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进一步保障公路安全。

  二是修正后的《条例》第十三条在进一步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同时,特别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以及必要的服务、管理设施。

  三是针对城市化快速发展,搭接平交道口越来越多的现象,在原《条例》有关严格控制平交道口规定的基础上,修正后的《条例》增加了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突出对现有平交道口的整治要求,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平交道口安全治理,对不符合设置间距要求的平交道口,逐步归并减少;对交通事故多发的平交道口,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完善标志、标线,设置信号灯、示警桩、减速装置等设施,必要时予以改造或者关闭。

  四是修正后的《条例》第四十五条专门规定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路网运行管理职责,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公路路网监测、调度、应急处置、出行服务等路网运行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省公路路网运行管理,建立与相邻省、直辖市的路网信息共享制度,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提升公路路网整体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问: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公路的出入口检查起到了很大作用,对于如何处理好疫情防控与公路通行的关系,《条例》修正作了哪些规定?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交通运输部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了疫情防控工作。这次《条例》修正,人大代表就如何处理好疫情防控与公路通行的关系,也提出了修改建议。对此,针对因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动物疫病控制,确需在公路上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修正后的《条例》在第四十四条中规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报有决定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此外还明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运行,应当在满足卫生检疫、动物疫病控制需要的同时,减少对公路通行的影响。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新增的这些规定,目的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紧急措施有法可依,实现最大限度地控制相关传染病的传播、扩散,同时降低对公路通行的影响。

  问: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对保障公路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源头治超又是治超的关键,控制不住源头,仅靠路面执法,无法从根本上治理公路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这次《条例》修正,对加强源头治超有哪些规定?

  答:源头治超确实是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的关键。近年来,我省积极强化源头治超,印发了《加强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及实施货运运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和推动各设区市开展货物装载源头治理工作。全省13个设区市全部印发了市级货物装载源头治超管理办法,梳理汇总货物装载源头单位4598家,公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1886家,并且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原则,明确了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所属的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及管理措施,实施由行业监管部门依职责开展货物装载源头监管工作。制定了货物装载源头监管平台相关技术要求,加大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称重、视频监控设施安装和接入力度,实施信息化远程监管。全省13个设区市均已建成市级货物装载源头监管平台。这些做法都对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这次《条例》修正,全面总结了我省已有的经验做法,并借鉴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着重在3个方面对源头治超作了系统性制度设计。

  一是在车辆管理源头方面,修正后的《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车辆生产、销售、改装、维修企业和货运车辆、拖拉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行业标准车辆和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等违法行为。

  二是在货物装载源头管理方面,修正后的《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重型货物装载配载作业的生产企业、运输企业、贸易市场,以及港口、货运站场等货物集散地和建筑工地的经营人、管理人(以下统称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装载配载安全管理制度,掌握承运车辆核定载质量,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如实登记车辆证件信息、计重、开票、签发货运运单。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货运运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前款所涉单位容易发生超限超载运输的重型货物种类及其规模以及遵守车辆装载配载规定情况等,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名录。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安装称重监控设施,确保正常使用,并向相关监管部门实时传输称重监控记录。

  三是在法律责任设定方面,修正后的《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或者未如实登记车辆证件信息、计重、开票、签发货运运单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安装称重监控设施或者未确保正常使用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除了源头治超,这次《条例》修正在加强科技治超方面还规定了哪些具体举措?

  答:科技治超,是指通过科技手段运用动态称重设备来获取通行车辆相关数据,以此判断通行车辆是否超限超载运输的一种治超模式。科技治超是在抓好源头治超基础上,实现路面治超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对于解决传统的完全依靠“人海战术”,治超成本过高、治超效率偏低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次《条例》修正,主要作了三个方面规定:

  一是对设置超限超载检测监控设施进行了全面规定。修正后的《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分别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划建设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并根据管理需要在公路上设置动态检测监控设施;公路收费站、公路渡口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安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监控设施;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安装称重监控设施。以此构建了完善的超限超载检测监控网络。

  二是对货运车辆通过动态检测监控区域的行为进行了规范。随着动态检测监控设施的建设和完善,货运车辆通过各种手段规避、逃避检测的现象越来越多。为此,修正后的《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货运车辆行经超限超载动态检测监控区域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不得采取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等方式逃避检测,并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规定,可以有效解决扰乱超限超载动态检测监控秩序的问题。

  三是对超限超载检测监控设施的应用进行了明确。为充分发挥科技治超的作用,修正后的《条例》明确对动态检测监控设施记录的超限超载事实和检测确定的质量、外廓尺寸等,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处理的依据;公路收费站、公路渡口超限超载检测监控记录要实时传输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称重监控记录要实时传输至相关监管部门;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信息化建设,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协同执法。同时,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修正后的《条例》明确,用于超限超载检测的设备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检定;启用动态检测监控设施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社会公告;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不得收取费用。

  问:这次《条例》修正,对高速公路入口和公路渡口“拒超”是如何规定的?

  答:近年来,我省重点把住高速公路入口关和长江渡口渡运关,实施入口称重、超限超载禁行,对恶意闯卡车辆全部列入高速公路通行黑名单并立案调查,累计拒超30多万辆,起到了很好的治理作用。这次《条例》修正,将这些经验做法及时上升为法规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对高速公路和公路渡口等关键节点的入口劝返作了规定。修正后的《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高速公路和公路渡口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放行驶入,并报告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报告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到现场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时,发现可能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行业标准车辆或者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共享给有关部门。

  二是对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修正后的《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高速公路、公路渡口经营管理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每辆次二千元的罚款。

  问:超限超载运输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这次《条例》修正,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区域联动、综合治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超限超载的系统治理非常重要,在《条例》修正过程中经反复研究,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系统规定:

  一是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方面。修正后的《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和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相关工作。”在此基础上,在第五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完善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机制,加强超限超载运输的源头管理、综合治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二是在区域联动方面。根据长三角地区经济发展活跃、交通联系紧密的实际,修正后的《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省际公路路网的实际情况,加强与长三角区域以及其他相邻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协调,建立联动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的工作机制,统筹布局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加强执法信息共享。

  三是在信用治超方面。修正后的《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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