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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021-09-07 来源: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

  2.2 工作机构

  2.3 应急指挥体系

  3.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工作

  3.2 预警信息收集

  3.3 预警信息发布

  3.4 防御响应

  4.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响应措施

  4.4 各工作组应急响应措施

  4.5 应急响应终止或降低等级

  5.善后工作

  6.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装备与物资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通信保障

  7.演练与培训

  7.1 应急演练

  7.2 应急培训

  8.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制定与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增强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系统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交通畅通,全力保障受灾群众转移疏散、救灾物资的运输,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山东省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在预防和应急工作中,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

  1.3.2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各负其责。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是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全力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防汛抗旱工作。

  1.3.3 完善体系,有效衔接。本预案与《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省级有关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并明确本预案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

  1.3.4 科学应对,依法规范。在应急工作中,尊重科学和专家意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和完善应急工作,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东省政府牵头预防与应急处置,需要省交通运输厅参与预防、预警、防御响应和应急响应的突发性水旱灾害。

  本预案所适用的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湖洪水、渍涝灾害、因降雨引发的地质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溃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

  成立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厅长担任指挥长,分管副厅长担任副指挥长,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9个工作组。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厅安全监督处,其主要职责包括执行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各项命令,具体负责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防御响应和应急处置中的综合协调工作。

  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落实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各项决定,制定全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具体工作方案和应对措施,并组织实施;

  (2)在防汛抗旱预防准备阶段,负责督导检查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防汛抗旱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3)在防汛抗旱预警及防御响应阶段,根据《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当接到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总)的预警指令后,将预警指令转发各工作组,并领导各工作组做好防御响应相关工作;

  (4)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阶段,根据省防总的指令,决定启动交通运输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负责Ⅱ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5)配合交通运输部做好Ⅰ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6)指导市、县(市、区)做好Ⅲ、Ⅳ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7)根据省防总要求或现场应急处置需要,成立防汛抗旱交通运输现场工作组,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8)根据需要,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对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联合行动方案,并监督实施;

  (9)根据省防总的指令,决定终止交通运输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0)承担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工作机构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组,包括综合协调组、公路组、水路组、交通工程建设组、运输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和专家组。

  2.2.1综合协调组。由厅安全监督处牵头,厅办公室、应急中心、事业中心配合。在防汛抗旱预防准备阶段,承担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交通运输防汛抗旱应急工作,指导应急值守工作,组织编制修订省厅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在防汛抗旱预警及防御响应阶段,按照省防总和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防御响应。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阶段,按厅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协调有关工作组参与Ⅱ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应急文件,按照要求向交通运输部、省防总报告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信息,承办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公路组。由厅公路处牵头,事业中心、执法局、应急中心、各高速公路运营单位配合。在防汛抗旱预防准备阶段,督促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养护运营单位加强对辖区内重点公路、隧道、重要桥涵、临水临崖山区等地质灾害易发路段的巡查养护,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在防汛抗旱预警及防御响应阶段,当接到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的Ⅳ级以上防汛抗旱预警指令后,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公路安全防御响应工作,对重要桥梁、隧道重点监护,漫水桥、过水桥和塌陷路段要设立明显的警示或绕行标志,各级公路应急抢修队伍应集结到位,做好随时参加公路抢修保通应急处置的准备。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阶段,当发生因水旱灾害导致的的Ⅱ级及以上公路突发事件时,按照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启动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防汛抗旱相关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事态发展超出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处置能力时,协调调度临近市公路应急抢修队伍支援事发地应急抢修保通工作。

  2.2.3水路组。由厅水运处牵头,省地方海事局、事业中心等相关单位配合。在防汛抗旱预防准备阶段,督促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航企业加强港口、码头、船舶、航道、船闸、浮桥等的巡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在防汛抗旱预警及防御响应阶段,当接到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的Ⅳ级以上防汛抗旱预警指令后,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开展水路安全防御响应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逢七不开”和船舶防碰撞措施,港口危险货物罐区做好防雷电等防范措施,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浮桥拆除、提闸泄洪准备工作;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阶段,当发生因水旱灾害导致的的Ⅱ级及以上水路突发事件时,按照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启动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对接突发事件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防汛抗旱相关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事态发展超出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处置能力时,协调调度临近市水路应急救援队伍支援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

  2.2.4交通工程建设组。由厅安全监督处、建设管理处牵头,厅公路处、铁路机场处、水运处、城交处、事业中心、执法局等相关单位视工程建设涉及领域参与配合。在防汛抗旱预防准备阶段,督促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对管辖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在防汛抗旱预警及防御响应阶段,当接到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的Ⅳ级以上防汛抗旱预警指令后,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开展交通工程建设防御响应工作,做好工地、基坑、挡土墙、职工宿舍、临建设施、仓库、大型施工设施设备防洪防台准备,做好滑坡、塌方等地质灾害的预防性措施。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阶段,当发生因水旱灾害导致的的Ⅱ级及以上交通工程建设突发事件时,按照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启动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对接突发事件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防汛抗旱相关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事态发展超出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处置能力时,协调调度临近交通工程建设应急救援队伍支援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

  2.2.5运输保障组。由厅运输管理处牵头,厅财务处、水运处、城交处、事业中心配合。在防汛抗旱预防准备阶段,督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参与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的车辆、船舶、人员等运力的储备情况,并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在防汛抗旱预警及防御响应阶段,当接到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的Ⅳ级以上防汛抗旱预警指令后,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开展运输保障防御响应工作,重点抓好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及人员疏散运输保障准备工作,各级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队伍应集结待命,做好随时参加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的准备。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阶段,当省防总启动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需要省厅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时,按照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启动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对接突发事件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防汛抗旱相关工作组,就近协调调度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队伍,为防汛抗旱提供紧急运力保障,协调高速公路运营企业为运输救灾物资车辆提供通行费减免以及优先通行等政策优惠。

  2.2.6通信保障组。由厅应急中心牵头,结算中心配合。负责为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其他工作组提供防汛抗旱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过程中网络、视频、通信保障。

  2.2.7后勤保障组。由厅机关服务中心牵头。负责为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其他工作组提供应急响应期间24小时后勤服务保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8新闻宣传组。由厅政研室牵头,负责及时收集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各工作组工作动态,负责对外发布交通运输防汛抗旱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信息。

  2.2.9专家组。由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各工作组根据需要,在应急专家库中选择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各工作组开展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现场指导。

  2.3 应急指挥体系

  山东省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属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在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下,成立相应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相关工作组,并与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各工作组有效对接。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工作

  交通运输防汛抗旱预防准备工作重点是交通基础设施保通保畅与交通运输保障。具体有:公路组、水路组、交通工程建设组分别负责指导、监督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汛期旱期的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对掌握的风险隐患排查信息,做好风险分析,向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风险管控建议。运输保障组负责指导、监督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防汛抗旱的应急车辆、船舶、保障人员的储备状况进行统计摸底,建立交通运输保障队伍数据库,向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备。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通信保障组按照厅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预防准备工作。

  3.2 预警信息收集

  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接收省防总、交通运输部发出的汛情旱情Ⅳ级及以上预警信息,同时加强与水利、自然资源、气象、应急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收集气象、水文、地震、地质灾害、海洋等自然灾害信息。

  3.3 预警信息发布

  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收到预警信息后,立即上报厅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预警信息等级进行分级处置。收到省防总Ⅳ级(蓝色)、Ⅲ级(黄色)级预警信息后,将预警信息转发所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省防总Ⅱ(橙色)级、Ⅰ级(红色)预警信息后,将预警信息转发所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各工作组,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防御准备和防御响应工作。

  3.4 防御响应

  3.4.1 预警信息研判

  收到省防总Ⅱ(橙色)级、Ⅰ级(红色)预警信息后,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各工作组对预警信息进行研判。

  3.4.1.1研判内容有:

  (1)确定防御响应启动条件和级别。根据预警信息及所涉行政区域上报的具体情况,参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中的防御响应启动条件,确定防御响应级别。

  (2)研判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具体处置措施。

  3.4.1.2具体研判应区分以下风险并分类进行防御响应:

  (1)因台风、强降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公路交通中断、阻塞。

  (2)因台风、强降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港口、码头、航道、船闸、浮桥等基础设施损毁与水路交通突发事件。

  (3)因台风、强降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道路交通突发事件。

  (4)因台风、强降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交通在建工程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5)因台风、强降雨等自然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城市积水、内涝导致城市公共交通中断、城市公共交通站场人员滞留。

  (6)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时,需要交通运输部门为人员转移疏散、应急物资运输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7)其他风险。

  3.4.2 防御响应启动条件

  根据《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确定我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防御响应启动条件分为四级。

  3.4.2.1 Ⅳ级防御响应启动条件

  (1)省气象局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10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2)预计黄河下游发生接近警戒水位洪水或个别黄河滩区出现漫滩;(3)东平湖老湖水位超过汛限水位,预计水位继续上涨接近警戒水位;(4)南四湖水位超过汛限水位,预计水位继续上涨接近警戒水位;(5)预计某条主要河道、数条主要河道重要支流或中型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6)预计某座中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7)其他需要发布防汛抗旱蓝色预警的情况。

  3.4.2.2 Ⅲ级防御响应启动条件

  (1)省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7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2)预计黄河花园口站发生4000—6000(不含6000)立方米每秒洪水或局部滩区漫滩;(3)东平湖老湖超过警戒水位,预计水位继续上涨;(4)南四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预计水位继续上涨;(5)预计数条主要河道、数条主要河道重要支流或中型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6)预计某座大型水库或数座中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7)其他需要发布防汛抗旱黄色预警的情况。

  3.4.2.3 Ⅱ级防御响应启动条件

  (1)省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5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2)黄河花园口站发生6000—8000(不含8000)立方米每秒洪水或预计黄河滩区大部漫滩;(3)预计东平湖老湖接近保证水位;(4)预计南四湖水位接近保证水位;(5)数条主要河道、数条主要河道重要支流或中型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且预计有可能继续上涨接近保证水位(或流量);(6)预计数座大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7)其他需要发布防汛抗旱橙色预警的情况。

  3.4.2.4 Ⅰ级防御响应启动条件

  (1)省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3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2)预计黄河花园口站发生800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洪水或黄河滩区全部漫滩;(3)预计东平湖老湖超过保证水位;(4)预计南四湖超过保证水位,或预计启用湖东滞洪区;(5)预计某条主要河道、数条主要河道重要支流或数条中型河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预计启用恩县洼滞洪区;(6)预计数座大型水库发生超允许最高水位洪水;(7)其他需要发布防汛抗旱红色预警的情况。

  3.4.3 防御响应措施

  当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省防总发布的相应等级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但不限于以下相应等级防御响应措施:

  3.4.3.1 Ⅳ级防御响应措施

  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相关行政区域做好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准备,一旦发生相应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预警范围涉及的相关行政区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工作,加强辖区本行业领域内安全巡查,做好本级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装备、队伍的调度工作。

  3.4.3.2 Ⅲ级防御响应措施

  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相关行政区域做好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准备,一旦发生相应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检查督导防汛减灾工作。预警范围涉及的相关行政区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工作,根据预案做好防汛抢险准备和群众转移疏散运输保障准备。交通运输重点防汛部位提高巡查频次,严密监控汛情状态,抢险人员集结待命。

  3.4.3.3 Ⅱ级防御响应措施

  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准备,一旦发生相应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视情召开会商会,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检查督导防汛减灾工作。安排相关工作组进入24小时值班状态,全面收集整理灾情和防汛抗旱工作动态,充分做好防汛抗旱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队伍调度准备工作。预警范围涉及的相关行政区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召开会商会,具体安排部署防汛减灾工作,值班人员24小时在位,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根据预案做好防汛抢险准备和群众转移疏散运输保障准备,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队伍一线待命,随时投入交通运输应急处置工作。

  3.4.3.4 Ⅰ级防御响应措施

  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准备,一旦发生相应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随时召开紧急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做出防汛救灾工作部署,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赴一线检查督导防汛减灾工作。安排相关工作组进入24小时值班状态,全面收集整理灾情和防汛抗旱工作动态,充分做好防汛抗旱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队伍调度准备工作。预警范围涉及的相关行政区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随时召开紧急会商会,具体安排部署防汛工作,值班人员24小时在位,按照厅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报告汛情灾情,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根据预案做好防汛抢险准备和群众转移疏散运输保障准备,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队伍一线待命,随时投入交通运输应急处置工作。

  3.4.4 各工作组防御响应措施

  针对各种风险,综合协调组根据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组织召开防汛抗旱会商会议;向各工作组传达指挥部有关指令;负责多渠道收集气象、水文、海洋、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并及时向指挥长报告并向各工作组发布,将防御响应工作信息通报有关工作组;及时向省防总及交通运输部报送防御响应工作的有关信息。

  3.4.4.1针对3.4.1.2中的第1类风险,各工作组可以采取但不限于以下防御响应措施:

  公路组:负责指导相关行政区域加强公路巡查,排查公路风险隐患,及时发现险情,采取现场应急处置措施,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关提示、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措施,做好现场安全防范,中断交通的应按照规范设置绕行提示;负责将掌握的各行政区域上报的各种信息进行分析,并报综合协调组;向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超出行政区域应急处置能力,需厅防汛抗旱指挥部帮助协调处置的相关情况。

  运输保障组:根据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和公路组提供的信息,负责指导行政区域为公路抢险提供运输保障力量,超出行政区域运输保障能力的,做好协调相邻行政区域交通主管部门提供运输保障支援的准备。

  其他各工作组:根据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分别做好通信保障、后勤保障和信息发布等准备工作。

  3.4.4.2针对3.4.1.2中的第2类风险,各工作组可以采取但不限于以下防御响应措施:

  水路组:负责指导所涉行政区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水路安全巡查,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必要时紧急疏散安置滞留在港口码头的旅客、车辆;设置相应警示标识及设施;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逢七不开”和船舶防碰撞措施,港口危险货物罐区做好防雷电等防范措施,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浮桥拆除、提闸泄洪准备工作;将发现的险情信息报综合协调组。

  运输保障组:负责指导所涉行政区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应急运输船舶、车辆、人员等的调度与准备工作。

  其他各工作组:根据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分别做好通信保障、后勤保障和信息发布等准备工作。

  3.4.4.3针对3.4.1.2中的第3类风险,各工作组可以采取但不限于以下防御响应措施:

  综合协调组:根据各组报送的可能发生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险情信息,负责指导行政区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给属地公安交警部门,及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预防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负责将有关险情信息通报给相关各工作组,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公路组:负责指导所涉行政区域加强值班备勤,加强公路安全巡查密度,设置警示标识及设施,将发现的险情信息报综合协调组。

  运输保障组:负责指导所涉行政区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应急运输车辆、人员等的调度与准备工作;加强对“两客一危”车辆的重点监控。

  其他各工作组:根据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分别做好通信保障、后勤保障和信息发布等准备工作。

  3.4.4.4针对3.4.1.2中的第4类风险,各工作组可以采取但不限于以下防御响应措施:

  交通工程建设组:负责指导所涉行政区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交通工程施工企业加强交通在建工程、施工机械、职工宿舍等的安全巡查,设置相应警示标识及设施;将发现的险情信息报综合协调组。

  其他各工作组:根据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分别做好通信保障、后勤保障和信息发布等准备工作。

  3.4.4.5针对3.4.1.2中的第5类风险,各工作组可以采取但不限于以下防御响应措施:

  运输保障组:负责指导所涉行政区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应急运输车辆、人员等的调度与准备工作,研判疏散滞留人员的具体方案;超出行政区域运输保障能力的,做好协调相邻行政区域交通主管部门提供运输保障支援的准备。

  新闻宣传组:负责指导所涉行政区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撰写新闻通稿、对外发布信息,正面引导舆论。

  其他各工作组:根据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分别做好通信保障、后勤保障等相应准备工作。

  3.4.4.6针对3.4.1.2中的第6类风险,各工作组可以采取但不限于以下防御响应措施:

  运输保障组:负责指导所涉行政区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应急运输车辆、人员等的调度与准备工作,研判疏散滞留人员、运输应急物资的具体方案;超出行政区域运输保障能力的,做好协调相邻行政区域交通主管部门提供运输保障支援的准备。

  其他各工作组:根据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分别做好通信保障、后勤保障和新闻宣传等相应准备工作。

  3.4.4.7针对其他风险。各小组根据省防总、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开展相关准备工作。

  3.4.5 防御响应终止或转为应急响应

  当省防总发布防御响应终止命令,或经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评估后认为水旱灾害预警对交通运输无影响或影响可以控制后,经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降低防御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水旱灾害预警所涉行政区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真总结防御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形成总结评估报告。

  当省防总发布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命令,或因水旱灾害对交通运输行业影响扩大,经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各工作组(专家组除外)应当及时将收到的突发事件的时间、类别、影响范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是否会发生次生衍生事件以及本工作组的应急处置措施等情况报综合协调组,综合协调组将各类信息通报各工作组,实现信息共享,同时报厅防汛抗旱指挥部。

  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对各工作组上报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确定突发事件级别,并作出是否启动厅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同时将相关信息报省防总及有关省直部门。

  4.2 分级响应

  4.2.1 响应等级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响应级别。

  省交通运输厅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配合省防总开展Ⅱ级及以上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指导洪涝、旱灾所涉行政区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Ⅳ级,Ⅲ级防汛抗旱 应急响应。

  4.2.2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2.2.1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

  (1)1 个设区市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或2 个及以上设区市启动Ⅱ级响应;

  (2)2 条(个)以上(省级)骨干河道、东平湖、南四湖同时发生重大险情;一条中型(省级)河道发生决口;

  (3)1 座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2 座以上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黄河花园口发生6000—8000(不含8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滩区发生大部漫滩,某处堤防、险工、涵闸等出现重大险情;

  (5)预计运用滞洪区分洪;

  (6)1 设区的市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2 个以上设区的16市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7)2 个设区市发生特大干旱,或3 个以上设区市发生重度干旱;

  (8)2 个设区城市发生特大干旱,或3 个以上设区城市发生重度干旱;

  (9)预报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登陆山东、过境山东内陆或影响山东近海,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4.2.2.2 Ⅰ级响应启动条件

  (1)2 个以上设区市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一条省级骨干河道决口;东平湖或南四湖决口;

  (3)1 座中型水库垮坝,或2 座以上大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4)黄河花园口站发生8000 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大洪水,滩区全部漫滩,堤防、险工、涵闸工程多处发生重大险情;

  (5)运用滞洪区分洪;

  (6)2 个以上设区的市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7)3 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8)3 个以上设区城市发生特大干旱;

  (9)预报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13 级)以上热带气旋登陆山东、过境山东内陆或影响山东近海,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4.2.3 响应调整

  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按照省防总的指令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4.3 应急响应措施

  当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省防总发布的相应等级应急响应指令后,应采取但不限于以下相应等级应急响应措施:

  4.3.1 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洪涝、旱灾涉及的相关行政区域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持会商,安排部署交通运输防汛抗旱工作,加强辖区内交通基础设施安全巡查,及时抢修加固受损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同时按照同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做好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运输、人员疏散的运输保障工作。厅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调度相关行政区域交通运输防汛抗旱Ⅳ级应急响应情况,遇有超出该行政区域应急处置能力,需厅防汛抗旱指挥部帮助协调处置的,及时协调相邻行政区域交通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支援。

  4.3.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洪涝、旱灾涉及的相关行政区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持会商,安排部署交通运输防汛抗旱工作,提高辖区内交通基础设施安全巡查频次,及时抢修加固受损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同时按照同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做好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运输、人员疏散的运输保障工作。厅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调度相关行政区域交通运输防汛抗旱Ⅲ级应急响应情况,遇有超出该行政区域应急处置能力,需厅防汛抗旱指挥部帮助协调处置的,及时协调相邻行政区域交通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支援,并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3.3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会商会,研判洪涝、旱灾事态发展,厅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进入24小时值班状态,全面收集整理灾情和防汛抗旱工作动态,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指导调度灾情涉及行政区域和相邻行政区域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队伍,及时抢修加固受损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遇有超出该灾情涉及行政区域应急处置能力,需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帮助协调处置的,及时协调相邻行政区域交通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支援。灾情涉及的行政区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随时召开会商会,具体安排部署防汛减灾工作,值班人员24小时在位,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根据预案做好防汛抢险和群众转移疏散运输保障工作。

  4.3.4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随时召开紧急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研判洪涝、旱灾事态发展,做出防汛救灾工作部署,厅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进入24小时值班状态,全面收集整理灾情和防汛抗旱工作动态,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指导调度灾情涉及行政区域和相邻行政区域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队伍,及时抢修加固受损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遇有超出该灾情涉及行政区域应急处置能力,需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帮助协调处置的,及时协调相邻行政区域交通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支援。遇有超出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处置能力的灾情,及时向交通运输部报告,请求交通运输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支援。

  4.4 各工作组应急响应措施

  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防汛抗旱Ⅱ级应急响应后,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别,分别指令相关工作组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根据需要,按照省厅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综合协调组:针对各种风险,根据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组织召开防汛抗旱会商会议;向各工作组传达指挥部有关指令;负责多渠道收集气象、水文、海洋、地质灾害等信息,调度灾情涉及行政区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防汛抗旱应急处置信息,并及时向指挥长报告,同时将应急响应工作信息通报有关工作组;及时向省防总及交通运输部报送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信息。

  4.4.1针对3.4.1.2中的第1类风险,各工作组可以采取但不限于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公路组:负责指导灾情涉及相关行政区域加强公路巡查,排查公路风险隐患,对发现的险情,及时采取现场应急处置措施,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关提示、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措施,做好现场安全防范,中断交通的应按照规范设置绕行提示;负责搜集、分析和处置各行政区域上报的防汛抗旱信息,并报综合协调组;向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超出灾情涉及行政区域应急处置能力,需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帮助协调处置的相关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提出启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建议。

  运输保障组:根据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和公路组提供的信息,负责指导灾情涉及行政区域为公路抢险提供运输保障力量,超出行政区域运输保障能力的,协调相邻行政区域交通主管部门提供运输保障支援。

  其他各工作组:根据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分别做好通信保障、后勤保障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4.4.2针对3.4.1.2中的第2类风险,各工作组可以采取但不限于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水路组:负责指导灾情所涉行政区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水路安全巡查,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必要时紧急疏散安置滞留在港口码头的旅客、车辆;设置相应警示标识及设施;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逢七不开”和船舶防碰撞措施,港口危险货物罐区做好防雷电等防范措施,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浮桥拆除、提闸泄洪工作;将发现的险情信息报综合协调组。根据事态发展,提出启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建议。

  运输保障组:负责指导灾情所涉行政区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应急运输船舶、车辆、人员等的调度与运输保障工作。

  其他各工作组:根据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分别做好通信保障、后勤保障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4.4.3针对3.4.1.2中的第3类风险,各工作组可以采取但不限于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综合协调组:根据各组报送的可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险情信息,负责指导行政区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给属地公安交警部门,及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责将有关险情信息通报给相关各工作组,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公路组:负责指导灾情所涉行政区域加强值班备勤,加强公路安全巡查密度,设置警示标识及设施,将发现的险情信息报综合协调组。

  运输保障组:负责指导所涉行政区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应急运输车辆、人员等的调度工作;加强对“两客一危”车辆的重点监控;发生道路运输事故的,根据事件等级,提出启动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建议。

  其他各工作组:根据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分别做好通信保障、后勤保障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4.4.4针对3.4.1.2中的第4类风险,各工作组可以采取但不限于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交通工程建设组:负责指导灾情所涉行政区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交通工程施工企业加强交通在建工程、施工机械、职工宿舍等的安全巡查,设置相应警示标识及设施;遇有突发事件,根据事件等级和建设领域,提出启动相应领域工程建设施工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建议。

  其他各工作组:根据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分别做好通信保障、后勤保障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4.4.5针对3.4.1.2中的第5类风险,各工作组可以采取但不限于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运输保障组:负责指导灾情所涉行政区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应急运输车辆、人员等的调度工作,制定疏散滞留人员的具体方案;超出行政区域运输保障能力的,协调相邻行政区域交通主管部门提供运输保障支援。

  新闻宣传组:负责指导所涉行政区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撰写新闻通稿、对外发布信息,正面引导舆论。

  其他各工作组:根据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分别做好通信保障、后勤保障等相应准备工作。

  4.4.6针对3.4.1.2中的第6类风险,各工作组可以采取但不限于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运输保障组:负责指导灾情所涉行政区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应急运输车辆、船舶、人员等的调度工作,制定疏散滞留人员、运输应急物资的具体方案;超出行政区域运输保障能力的,协调相邻行政区域交通主管部门提供运输保障支援。

  其他各工作组:根据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分别做好通信保障、后勤保障和新闻宣传等工作。

  4.4.7针对其他风险。各小组根据省防总、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5 应急响应终止或降低等级

  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经会商评估后,认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决定终止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发布终止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命令。

  4.5.1认为洪涝、旱灾对交通运输领域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超过24小时的。

  4.5.2省防总宣布终止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

  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经会商评估后,认为洪涝、旱灾对交通运输领域的威胁和危害有所降低,可以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等级,并发布降低应急响应命令。

  5. 善后工作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终止后,厅防汛抗旱指挥部各工作组及时指导灾情所涉行政区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但不限于以下善后工作:

  5.1 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对因参与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因灾情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本系统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5.2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开展灾后总结评估工作,准确统计交通基础设施损毁情况,按照规定的渠道申请灾后重建资金,尽快修复损毁的交通基础设施。

  5.3 对交通运输系统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总结评估材料。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加强交通运输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和应急经费保障,将交通运输防汛抗旱应急经费纳入单位预算管理,规范应急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社会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进行捐赠和援助。

  6.2 装备与物资保障

  要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的征用和补偿机制。

  要按照分级分类储备和管理的原则,根据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需要,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物资,并做好物资调运、接收、使用管理工作。

  6.3 技术保障

  省厅依托应急中心,建设厅综合交通运输调度和应急指挥系统,建立统一的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应急物资、应急保障队伍数据库,推进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运用,提高防汛抗旱应急处置风险评估、辅助决策能力。

  6.4 通信保障

  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应急、自然资源、公安、气象等有关部门构建互通互联的信息共享机制。厅应急中心、结算中心等技术支持单位在充分整合现有通信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置高效”的交通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7. 演练与培训

  7.1 应急演练

  省交通运输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汛抗旱联合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开展实地演练与桌面推演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

  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所辖区域实际,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演练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7.2 应急培训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应急保障相关人员至少每2年接受1次培训,依据培训记录,对应急保障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省交通运输厅将适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8.1.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 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8.1.2预案中规定的风险发生变化的;

  8.1.3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8.1.4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8.2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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