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中央在黔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 号),提高我省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贵州省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 年11 月17 日 附件:《贵州省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