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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位建筑与规划院士大咖,多维度解读“城市总设计师制”
2022-07-01 来源:思翔工程设计洞察 

  近几年,关于“城市总设计师”的讨论越来越多,管理部门也在酝酿相关管理制度。随着大规模、快速发展向“品质化”发展的转变,我国城市建设与规划管理必须走向“精细化”,“总设计师”工作因此应运而生。

  现行规划管理制度下,“控制性详细规划”虽存在许多主观缺陷,却主导了“建筑管理”的设计条件,成为规划部门“建筑审批”的基本依据。然而,对于大部分城市而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建筑设计相关条件尚存在许多不确定性,而土地出让过程中开发建设方的需求也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尤其是对城市公共利益的维护规则简单粗犷,导致建筑的“都市性”降低;建筑管理更着重于单栋建筑的外观控制,加剧了业主对建筑形式的追求,也是导致建筑样式奇奇怪怪的重要原因。

  近日,王建国院士、孟建民院士、庄惟敏院士、金广君、孙一民、邓东、匡晓明七位该领域的专家学者,就当前备受关注的“城市总设计师”与“城市总设计师制”,讲述自己的看法。

  No.1

  王建国

  东南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

  传统的城市设计方法,已难适应当今价值观急剧变化的时代。好的规划设计不但要关注目标和理念,而且要在具体空间形态上体现出来,需要有与之相应的具体执行者,这就是城市总设计师或协调建筑师的由来。城市总建筑师或总设计师的具体工作应当在特定的法规制度和总体规划下进行,同时又不受既定法规、规划的束缚,以保持其自主的立场,更好地适应变化,妥善处理应急情况,使规划设计顺利进行。

  城市总建筑师(城市总设计师)制度的构建和探索需要注意六种属性:

  (1)前瞻属性。城市或者地区总建筑师要把控的是面对未来的大规律的正向演进和风貌流变的导向,需要科学认识未来及其城市发展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站在未来思考现在。

  (2)协同属性。城市或者地区总建筑师需要处理政府、开发企业、建设方、使用方的诉求和利益博弈,寻求多赢的“正和博弈”解答,探寻城市建设不同专业系统、社会各界的认识和价值取向的最优解。

  (3)过程属性。城市环境的广延性、城市发展的机会性、建设决策的分散性、行政管理的任期制,都要求我们制定近详远略的管理策略和有效的运行模式。城市成长需要时间,环境成熟需要过程,城市建设目标需要通过时间的磨合和过程来实现,因此城市建设从动议、决策、建设到运营维护的全过程,实际上是各个利益相关方商议、争执、协商后共识达成的过程。

  (4)公平属性。城市或者地区总建筑师需要均衡各方合理诉求,把握可持续性和环境伦理、人群公平、代际公平和利益的共享。

  (5)有限尺度属性。任何专家的智慧、知识、经验、精力、时间都是有限的。即使是专家小组,也不见得能够胜任城市中千变万化的项目和完全应对城市发展的建设要求。因此,总设计师的总控途径管理和引导的合理尺度应该是地段以及部分片区。

  (6)有限对象属性。城市未来发展涉及很多维度,即使是城市中各类建筑或者工程项目,总建筑师(城市总设计师)也不需要、也不应该事无巨细地参与设计协调和设计决策工作,不介入按照正常程序和规则运行的具体设计,维护项目建筑师的原创性和多样性。

  城市总设计师制度突出了城市风貌和空间形象的社会公共属性和审美品质把关,同时可以协调、统合公众参与中比较分散的建议诉求,并在不同开发主体、管理主体、技术专业之间起到“起承转合”的作用,即进入了“2.0版”总设计师制度,这一认识在当下非常重要。

  城市建设需要通过包括市场在内的各方力量共同完成,自上而下的管控引导与自下而上的有边界的鲜活灵动需要有机结合。一个专家或一个专家组的社会视野、专业见解乃至技术判断能力都是有限的,因此建议一个城市要具体分层次、分侧重、分片区来进行考虑,总建筑师或总设计师也需要在一个自己能够驾驭的专业架构内,并深入了解自己涉及的管控区域,由此才能发挥出应有效能,更具有操作性。

  No.2

  孟建民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总建筑师,中国工程院院士

  “ 三点特性:动态性、协同性、前瞻性 ”

  城市总设计师制是为解决城市设计管控模式问题而生的新兴制度。传统的城市设计管理基本上是以城市设计成果作为范本和管理的依据,本质上是通过节点的方式来推进的,我们称其为总设计师的“1.0版”。

  在当前这个阶段,由于城市的复杂性,城市发展建设所涉及的专业领域更加广泛、变化速度更快、不确定性更大。如果继续沿用传统的城市规划设计的管理观念和方法,难以解决复杂的城市问题。我们现在强调城市总设计师制,实际是为了改变传统的城市设计管理模式,提出升级的“2.0版”总设计师制。

  对比来看,“1.0 版”比较关注城市美学问题,主要解决城市设计中诸如城市轮廓或城市片区的色彩、质感、空间等问题,其关注面相对较窄,考虑的问题相对比较单一。而现在的升级版总设计师制,关注更广泛、更全面的城市问题,不仅包括城市美学问题,还要考虑诸如城市片区发展的各种要素、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等。

  我认为,现代城市总设计师制度具有三点特性:

  (1)动态性。城市总设计师应倡导全过程管理,全过程、动态性是其重要特征,其意义在于动态化地解决城市发展所面临的复杂问题。通过总设计师的动态协同,更精准、更高效地应对多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这就是传统与现代城市设计管理与实践之间的主要差别。

  (2)协同性。统筹全要素之间的关系,重点在于不能有缺项,否则就会出现盲区,导致系统及功能配比失调。我认为,只要是城市所涵盖的要素,作为城市管理和城市设计的工作者都应该关注与考虑。比如对于城市景观,不仅要关注地面以上的建筑,还需要考虑地下的交通、商业等功能空间,通风口、逃生口、电梯扶梯等都需要在地面上做好统筹。

  (3)前瞻性。要站在未来的视角思考现在,对未来有预判和预测,还要有对未来学的关注——研究城市未来的交通、未来的技术环境、未来的城市布局,以及未来城市经济社会各方面可能发生的一些模式上的变化,为我们今天的规划设计提供参考和指导,从而为未来发展存在的一些可能性和不确定性做好准备,留有余地。

  城市总设计师制度目前还处在探索阶段,但其作为一种管理机制是具有普适性的,并逐渐被业内所接受,受到广泛关注。针对难度大、问题较多的复杂型城市设计,城市总设计师制能够发挥更大作用,价值和意义也将体现得更为重要。

  未来对城市总设计师制的探索将会是一个持续互动的过程,其中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相互影响,相互促进。这不是一步到位的,而是在整体认知、推进方法、运行机制等各方面一步步成长和进步的。对此,我们要有耐心,因为任何一个新的思想、新的理念的实践都需要时间。

  (孟建民院士观点节选自《院士观点:城市总设计师工作的缘起、特征与展望》)

  No.3

  庄惟敏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院长、总建筑师,中国工程院院士

  “ 精确定义什么是 ‘ 城市总设计师 ’ ”

  “城市总设计师”在我国尚未形成制度,因此关于“城市总设计师制”的说法还有待考量。我们看到,近些年在珠三角区域以孙一民院长为首的多个团队进行了城市总设计师的相关实践,做出了很好的榜样和表率,也取得了出色的城市建设成果。但在全国范围内来看,还未形成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制度或者由行业主推的制度。而这样一项具有良好成效的工作还未得到普及,也与制度尚未形成有关。目前所说的“城市总设计师制”,实际上更多的是规划师、建筑师对城市公共空间与城市总体建设控制的一种行为状态或行为模式。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城市总设计师”更多体现了管理层面的色彩,与行业内规划师、建筑师的界定并不完全一致。

  我认为,“城市总设计师”是一个统称,代表着规划师、建筑师等专业人士将城市发展和总体控制作为核心任务而承担的职责。也就是说,“城市总设计师”并非一个职业,而是一个角色。那么,如果把“城市总设计师”制度化,首先需要精确定义——什么是“城市总设计师”?城市总设计师的任务、义务、责任有哪些?目前,各地都在讨论关于城市总设计师的定义,但对其工作范围的认定、法律职责、所应承担的工作要点都还没有特别明确的界定。

  为了明确这一定义,首先要厘清,无论规划师还是建筑师在城市总设计师的工作中应起到怎样的作用、肩负怎样的职责。例如,北京、上海等城市正在推行的“责任/社区规划师”是以各个区、段来进行划分,规划师根据政府及区域发展的方向,以所掌握的基本规划设计原则、专业知识来对城市规划空间和关键要点,以及相应数据进行整体控制。这种宏观、系统的把控,对于一个城市建设巨系统来说无疑是非常必要的。但从知识结构来说,规划师对建筑层面一些问题的考量可能会有不足;同样,建筑师开展总设计师工作时,对超越单体建筑的城市设计、总体规划、修建性详规层面的知识也可能有所缺失。

  除此之外,城市总设计师还需要对建筑实践和城市建设全过程进行掌控,即全过程工程咨询。如果我们能够洞察从规划、设计、运维到使用后评估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和细节,就能够做好城市和建筑这个巨系统的分析。从这个角度来看,城市总设计师并非某个人或单一的规划师、建筑师,而应该是一个团队,包括规划、建筑、策划、后评估等专业人士在内的设计、分析、决策的组织。因此为了更好地建立“城市总设计师”制度,首先要对这一角色加以定义,即对操作主体加以定义。

  建筑全生命周期的“前策划 - 后评估”闭环流程

  有了这个定义之后,什么样的人可以承担城市总设计师的工作呢?当然,Key Person(主任或领衔人)在这个团队中非常重要,但我认为城市总设计师更多应该强调是一个团队。那么,就需要对团队的组成、知识架构再做一个定义,以及在法律层面对责权利做出详细的规定。如果有了清晰的工作职责范围界定、明确的团队组织架构、严格的法律流程和实施路径,才能实现一个完整的“城市总设计师制度”。

  (庄惟敏院士观点节选自《三问“城市总设计师制”》)

  No.4

  金广君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城市设计学术委员会委员

  “ 城市建设法制化是 ‘ 城市总设计师制度 ’ 的必由之路 ”

  “城市总设计师制度”成为关注热点是一件好事,说明“如何科学地、理性地实现城市设计的理想”这一有深度、有难度的课题得到了普遍重视。“总师制度”提出的目的是希望城市设计实践“打全场”,能够实现城市设计实施过程中的决策权力从单一的行政决策转向行政加技术的决策。荷兰《城市大项目》(Grands Projects)的研究成果指出,城市设计实践活动大体上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空间设计创作,包括项目策划和方案设计;另一部分是实施策略及维护,包括实施管理、运营维护和影响评估。两者合二为一才是完整的城市设计实践活动。

  超大城市设计项目实施比较

  显然,当代城市设计与传统城市设计最大的不同是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打全场”,即“城市设计全过程论”认为城市设计是一个过程,甚至有城市设计专家从政府行政管理的视角,直接认为城市设计是“一系列行政决策的过程”。

  广州的“地区城市总设计师制度”是针对琶洲西区城市设计项目实施开展的,总师团队作为政府的咨询方,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为规划部门的审核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最终实现了可持续的城市建设结果,这一实践探索难能可贵。

  我认为,这是一次带有“项目总师”特征的探索,由于总师团队是城市设计项目的整合单位,因此也可以说是城市设计业务的延伸,相当于建筑师的“工地现场服务”,能够让城市设计思想的传导有连续性,满足城市设计实施过程中“技术咨询和保障”的需求。这是广州“总师制度”试点成功的关键特征,是解决中国当下城市设计项目运作过程的一个过渡性试点,其经验值得认真总结。

  此外,提高城市建设科学性的关键在于城市建设管理法制化建设,靠法制体系下的一整套技术工具箱形成的“组合拳”来完成,总师制度仅是诸多技术工具之一。总设计师是学术造诣高、具有学术影响力的专家,在城市设计实施过程中所能承担的是“总设计师领衔下的专家委员会”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但是并不能取代多部门协调和决策的行政权力。

  城市建设法制化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如何处理实施过程中刚性和弹性控制的“度”,即设计标准与准则问题;二是如何发挥市人大的立法和修法的权利和作用,即行政程序问题。这两点可能是我们今后在推进城市设计实施管理法制化过程以及总设计师制度的运作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具体的实施管控可以参考北美,北美的城市设计实施是建立在以城市规划的实施工具——“区划法”基础上的。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城市设计的实施过程都是依靠一个成熟的、成系统的工具箱完成,这个工具箱也是不断丰富和发展的,这方面的实践经验在大部分城市设计案例中都有体现,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如美国波士顿市政厅广场改造项目计划表所示,该项目在建立商业计划书、设计方案选择和设计方案深入等不同阶段都要经过由“总师”领衔的专家委员会的咨询和评审,总师委员会的工作也将延续到项目实施建设的全过程。

  (金广君观点节选自《“城市总设计师制度”——城市建设法制化的组成部分》)

  No.5

  孙一民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院长,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副理事长

  “ 琶洲西区:推动城市范畴 ‘ 精明营建 ’ 理想的实践 ”

  理想的城市模式,应该是采取审慎的态度利用自然环境与资源,为子孙后代留下发展的余地,因此城市建设的集约紧凑非常重要。而改变攫取式的资源消耗型建设模式,走向性能综合优化的智慧营建,是我们称之为“精明营建”设计理论的基础。广州琶洲西区“互联网创新集聚区”项目,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持续推动实践的机会。一方面,我们有机会完成城市设计优化,并对原有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正;另一方面,“地区城市总设计师”的工作又给了我们全新的机会去把握实施环节。

  (1)城市设计导则编制与前置式使用

  在琶洲西区项目中,我们把握前期制定制度的机会,利用政府土地出让环节形成了一定机制——业主拿到土地的同时,也获取了地块城市设计的导则。也就是说,城市设计导则与土地交易的法律规定成为一体,业主在完成交易的同时要接受城市设计导则对城市空间公共性的规定,我们称之为“城市设计导则的前置式使用”。

  在阅读导则后,业主可以提出自己的诉求。这个过程中,我们更积极主动地利用导则的弹性,而不是被动地管理,也可以看作是利用导则更积极主动地进行协同优化。这样的协同优化,既是对公共空间品质的优化,也是满足业主、细化需求过程的优化,由此将公共空间品质的诉求传递出去,以公共利益和环境效益的提升作为细化业主需求的条件。这样,城市设计导则就作为设计方案深化谈判的起点,成为引导提升公共利益的起点原则。

  结合城市设计弹性管控文件的“协同创作”

  (2)以技术理性为基础的城市设计解决方案

  在总设计师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建筑师会更多关注基于工程单体的技术应用。从这一视角来看,许多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成果往往存在对工程技术应用的考虑不足,如很多城市设计方案在实施时会因为对工程技术的忽略而导致失误。所以在近几年的实践中,我们主动跟进城市设计中涉及工程技术的内容。

  在琶洲西区,由于基岩较浅,地下室建设成本高,我们选择控制机动车配比指标,减少地下室开发层数,并通过加强公共交通系统来促成这一策略;同时还将地下部分的面积转移至地上,提升高度。这些都是通过工程技术层面的分析而提出的具体实施措施。

  另一方面,就一些长期形成的“建筑固有范式”我们也在反思,尝试用精明营建的理念重新检讨。例如,商务办公综合体通常是高层的独立塔楼放置在大型裙楼之上,再加建设范围退缩用地红线、消防环路等基本规定,最终的结果就是一个个相对离散的地块布局,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城市生活被隔离、公共空间被分割。我们的做法是,希望在中观层面实施工程技术理性的原则。因此,我们提出街道空间一体化的概念,缩窄建筑之间距离的同时,保证道路的通行能力不变,这一做法是完全超出单一地块范围的控规层面之外的。

  街道空间一体化设计

  基于工程角度的解决方案,同样也代表着一种中观层次的韧性思维。在琶洲西区项目中,地下一层是商业功能,地下二层是停车空间,考虑到未来极端情况下地面交通堵塞的可能性,我们希望在公共地下二层空间预留公共车行通道,从两侧地块而来的机动车可以向“下”走,由此预留的通道经琶洲大街两端的出口返回地面层的城市道路。在这个例子中,我们尝试在中观层面探讨集约性、安全性以及城市大范围内的韧性命题。

  中观层面问题的探讨,同样可以促进对资源的有效利用。目前大范围的城市总规、控规、蓝绿线的控制是非常强有力的,但是在小范围、跨地块尺度的情况下,就会产生一些不合理的情况。在琶洲西区的实践中,我们考虑到电商产业的商业面积不需要很大,所以选择压缩裙房,促成了街块尺度的缩小。

  “小街区密路网”下的集约建设策略

  在我们的实践中,或许没有完全回答如何改变城市的现有状况,但保证了快速建设与城市空间品质之间的平衡,并且实现了以往无法完成的内容。我们希望通过一系列实践的过程和成果,进一步分析、研究、提出更高层次的关于城市大型工程实施的优化措施,使得中华优秀传统持续在新时期理想城市空间的“精明营建”中深化推进。

  (孙一民观点节选自《“践行“精明营建”理想的城市设计实践》)

  No.6

  邓东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

  “ 3 in1:一张图(管制技术)+一个团队(关键先生)+一套机制(总师制度)”

  关于如何解读“城市总设计师制”这一概念,我认为,“一张图(管制技术)、一个团队(关键先生)和一套机制(总师制度)”构成了城市总设计师制的三大要素,也是城市设计有效管制和成功运行的三种途径,“3 in1”缺一不可。其中,促成技术决策与行政决策的高度合一,是关键先生(领衔总设计师或总师团队)的首要角色定位。就“城市总设计师制”的概念,可以从这三个要素来解读。

  第一个要素是“一张图”(管制技术)——关于“城市总设计”的设计总图、导则及相关技术图本等技术层面,通常以总图+导则的形式作为基础性成果。一张优秀的总体城市设计总图和其系列导则研究等,既是基础性的技术图本和凝聚各方共识的愿景,也是建设实施中进行动态设计管控(如设计条件发放、方案评审和审批等)的根本依据以及协调统筹建设的基本准则。

  《青海玉树地震灾后重建规划设计》“一张图”

  第二个要素是“一个团队”(关键先生)——关于“城市总设计师”技术领衔人的层面。要说明的是,城市总设计师并不是一个新概念,也不是现在才有的。我认为,城市总设计师应是“那些具有极高的城市素养和专业技术能力、有突出的学术影响力和技术统筹能力、并有强烈的责任感、公德心且能够影响决策的人”,可以称之为“关键先生”。这个“人”可以是个人(领衔规划师或设计师),但更多是一个团队(总师团队),是面向城市而非某个建筑,是开放的而非个人偏好的,是系统思维下的整体统筹而非单向主导自身的专业领域。因此,城市总设计师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与城市整体发展为出发点进行谋划的设计者,这里也包括管理参与者。

  第三个要素就是“一套机制”(总师制度)——关于“城市总设计师制”的制度设计层面。城市总设计师应具有权威的技术决策权力,但是技术决策与行政决策的高度合一则更加重要。它应是“城市总设计师制”机制设计的首要关注点,更是未来总设计师制度能否有效运行和最终成功的关键,同时也是“关键先生”首要的角色定位。有了“一张图”的技术保障,一个专业素养良好与统筹能力、影响力很强的团队+“关键先生”,加上一套常态化、有序化的保障机制与前两者相匹配,将会更加确保规划、城市设计到建筑、景观、市政、公共利益等的总体实现。

  玉树灾后重建“一个漏斗”的总规划师制度

  玉树灾后重建系列设计导则

  我国对城市总设计师制度的探索大体聚焦于城市和社区两个层面。不论城市层面、重点片区或复杂项目的总规划师、总设计师、总建筑师制度,还是社区层面的责任规划师、社区规划师和乡村(驻镇/村)规划师,都属于广义上的“城市总设计师与城市总设计师制度”范畴。从目前全国实践来看,广州和深圳在城市层面重点地区的总师制度探索较早,上海和北京在社区/街区层面的总师制度探索较早。对各地正在广泛探索的创新实践,我们应该怀着更加开放、包容的态度。尤其在城市治理基本单元的社区与乡村层面的探索实践,更值得我们关心和共同努力。

  (邓东观点节选自《城市总设计师与城市总设计师制度》)

  No.7

  匡晓明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城市设计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城市空间与生态规划研究中心主任

  “ 从全局至一域的分层协同工作路径 ”

  随着城市设计工作的深入和完善,我国各类诸如总设计师、总规划师等实践逐渐活跃起来。早在2006年,我主持了上海真如城市副中心城市设计,在上海市规划局和普陀区规划局的共同推动下成立了总规划师委员会,进行了总规划师制度的实践探索。随后2010上海世博会地区成功地实践了地区总规划师制度。近年来广东地区的总师制度普遍兴起,以何镜堂、孙一民、孟建民等多位学者专家为代表进行了一系列实践,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

  这些总师实践主要以集群建筑项目为主,如我担任总师工作的郑州龙湖金融岛外环建筑群地区。郑州龙湖金融岛外环建筑群地区采用了总规划师全程导控和多位明星设计师集群设计的协同工作机制。基于城市设计平台与总规划师制度,从城市设计投标、城市设计深化及导则编制、建筑单体设计到项目实施建设的全程导控,实现了建筑群体的和谐性。通过引入多元设计主体,在城市设计适度约束下进行个性化、多样化的建筑方案设计。建筑师与总规划师之间进行实时互动和反馈修正,将众多设计大师的工作统一在共同的框架之中,形成浓缩集体智慧的设计作品,从而实现“和而不同”的总体目标。

  当然也有部分大尺度的城市设计导控地区,如我作为总规划师的天府新区。天府新区城市设计实践采用了从全局至一域的分层协同工作方法,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空间层级出发,基于全域到底、分层定纲、场景落实的穿透方法,将自上而下的导控和自下而上的反馈相结合,实现从全局到一域的设计实践穿透。

  四川天府新区科学城功能区城市设计

  总规划师不仅对整体的城市空间形态进行全局性谋划,还通过土地出让、设计招标、设计审查等工作环节的多方技术协调和咨询决策,对具体的建设项目进行城市设计整体导控,实现公共利益平衡和多元共同治理。

  虽然当前地区总师制度的实践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但仍带有先行先试、一事一议的色彩,总师制度的建设相对而言较为滞后,针对城市总设计师(以下简称“总师”)的“责”“权”“利”等内容尚缺乏较为清晰的考评标尺与完善的机制设计。总师制度作为一种新兴的设计管理制度,还有许多细节值得我们去厘清。例如,总师制度与现行规划管理的关系问题,总师在规划管理中的权利和责任的界线问题,以及总师管理过程中的规范化问题等。

  当前大量实践多是采用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形式,赋予总师规划建议权和一定的裁量权力,但缺乏地方行政立法的部门授权,还属于先行先试阶段。总师在当前法定规划体系下的工作介入主要通过土地出让条件和设计方案审查等方式来实现,在参与城市设计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与市场行为的博弈问题。城市设计管控要素的弹性既是设计导控的特点,也是方案审查过程中的冲突焦点,其中既有困惑也有经验。

  在总师实践经验相对成熟之际,应当逐步将总师制度纳入规划管理体系,并积极开展常态化和体系化的总师制度建设。从多元共治的视角来看,总师制度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

  (匡晓明观点节选自《“城市总设计师制”——城市设计实施的协作化管理路径》)

  结语

  上述七位专家学者有关“城市总设计师制”的观点及实践,让我们认识到目前大部分城市的建设管理是缺乏衔接的,规划管制无法实现全过程与跨专业协同,加上手段刚硬,急需补充柔性管理,增加制度创新与应变措施。当前,在城市设计管理体系迟迟无法科学构建之前,设立“城市总设计师制度”,由“城市总设计师”推进城市设计与承担日常职责应该是现有制度下较为有效的制度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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