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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龙大桥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
2023-02-1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粤交航政函〔2023〕4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万龙大桥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中心:

  关于万龙大桥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万龙大桥工程主桥于红莲大桥下游约2.7千米处跨越龙穴南水道,桥轴线方向与水流流向基本正交。根据《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和《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以下统称《标准》),工程所处河段河面宽度约1.2千米,河床及主流稳定,桥梁选址满足规范等要求。

  拟建万龙大桥工程引桥位于龙穴岛上,分别于现有界河涌水闸处跨越界河涌、于现有鸡六涌尽头端部水域处跨越规划的鸡六涌,两桥桥轴线方向与水流流向均基本正交。根据《标准》等要求,工程所处界河涌、鸡六涌河段河床稳定,水深条件较好,桥梁选址满足规范。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工程所处龙穴南水道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5000吨级,界河涌、鸡六涌均为等外航道。《万龙大桥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详见表1。

  表1 工程所处航道代表船型

编号 航道名称 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 代表船型 代表船型尺度

   (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米)

1 龙穴南水道 5000吨级 5000吨级杂货船 124×18.4×7.4
5000吨级散货船 115×18.8×7.0
5000吨级油船 125×17.5×7.0
5000吨级集装箱船 121×19.2×6.9
2 界河涌

   鸡六涌

等外 小木舟 6×1.5×0.3
10×2×0.3
保洁船 6×1.3×0.4
(二)设计通航水位

  同意《航评报告》分析提出的工程跨越航道范围的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详见表2。

  表2 工程所处航道设计通航水位

序号 航道名称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米)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米)
1 龙穴南水道 3.17 -0.81
2 界河涌

   鸡六涌

1.74 0.24
(三)通航尺度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跨越龙穴南水道主桥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龙穴南水道航道规划中涉及通航净高标准的复函》(粤交规函〔2022〕891号),设计方案提出主桥通航孔跨径608米,通航净宽539米,通航净高24米,上述尺度满足通航标准要求。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跨越界河涌、鸡六涌引桥均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设计方案提出跨越界河涌、鸡六涌引桥通航孔跨径均为30米,通航净宽均为28米,通航净高分别为4.0米、1.5米,上述尺度满足通航需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通航孔水中桥墩应按不低于代表船型撞击力的大值考虑防撞标准。其中,跨越龙穴南水道主桥通航孔水中桥墩应按不小于5000吨级海轮撞击力标准进行防撞设计,并加装附属防撞设施,厚度不大于1.2米。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施工栈桥、施工平台、钢套箱围堰等,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

  (五)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航道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广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广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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