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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2020-12-22 来源:新疆交通运输厅 

  新交规〔202015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监理

  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12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监理

  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提高从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意识,推动公路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结合自治区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国省道公路建设或招投标结果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备案的国省道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养护工程)施工监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以及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国省道公路建设或养护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均为信用评价对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委托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公路工程监理资质、资格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在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资质变更以及投标活动等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人员在岗登记、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属于从业承诺履行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监理信用评价适用范围:

  一)评价年度内,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参与国省道公路施工含土建、房建、机电、交安工程监理,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和国家发改委有关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二)评价年度内,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参与养护工程施工监理,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和国家发改委有关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等规定的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纳入监理信用评价范围:

  一)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二)在重大质量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四)从业活动中根据本细则附件1接定为D行为的监理企业。

  第七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八条监理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业的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指导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工作;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分为公路建设工程和养护工程两部分,并按要求将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称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初步评价工作进行指导;负责汇总审核厅本级项目建设单位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建设局自治区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局)、自治区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公司以及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工程项目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信用评价信息(包括由建设局负责汇总审核的厅本级PPP项目公司工程项目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信用评价信息),并按要求将评价结果分为公路建设工程和养护工程两部分报交通运输厅。

  厅本级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局、公路局交投公司负责管建项目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初步评价工作,并按要求将评价结果报综合执法局其中项目建设单位厅本级PPP项目公司负责管建项目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初步评价工作按要求将评价结果报建设局,由建设局负责汇总审核综合执法局

  地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建国省道项目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信用初步评价工作,并按要求将评价结果报综合执法局。

  第九条监理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文件(含督查、检查、通报文件、决定、约谈记录、会议纪要)和执法文书

  二)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抽查意见通知书、停工通知书、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

  三)项目建设单位相关文件;

  四)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

  五)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的相关文件;

  六)其他文件。

  第十条监理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评价与定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动态评价是监理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时,该企业信用等级由交通运输厅进行动态调整,直至直接确定为D级。

  被交通运输厅动态评价为D级的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得低于该行政处罚期限。

  (二)定期评价是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在上一年度(11日至12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的周期性评价,一般毎年开展一次。

  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及建设局、公路局交投公司、厅本级PPP项目公司应在次年131日前完成上年度所管建项目的监理信用评价工作,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上报综合执法局,如上一年度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对监理进行了通报,应同时上报通报文件。同时,监理企业每年110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监理情况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信用评价申报,并将相关信用自评信息录入相关信用信息数据库

  综合执法局依据各有关部门督导、监督、检查情况,汇总审核厅本级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局、公路局交投公司、PPP项目公司,以及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工程项目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信用评价信息,于215日前将评价结果分公路建设工程和养护工程两部分报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厅于315日前对监理进行信用综合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告。对于交通运输部评价从业行为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评价结果由交通运输厅于320日前报送,综合执法局同步将上报交通运输部的有关数据录入指定数据库。

  第十一条监理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布之日起1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二章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公路工程监理合同段为一评价单元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对有多个监理合同段的企业,按照监理合同额进行加权,计算其综合评分。公路建设工程和养护工程监理企业分别综合评分。

  第十三条联合体在工程监理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照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或确定信用等级,合同额不进行拆分。

  第十四条被司法机关认定有单位行贿、受贿行为或企业从业人员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试验检测机构,当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第十五条监理企业的信用综合评分按下列公式。

  

 
 
式中:

 

  S—企业在区内的信用综合评分;

  Fi企业在区内某一合同段的信用评分;

  Hi-企业在区内某一合同段的合同额;

  n—企业在区内从业的监理合同段总数。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95分<评分≤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70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60评分≤70分,信用较差;

  D级:评分<60分,信用很差。

  第十六条监理企业只要有一个合同段符合本细则评价标准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其在该信用评价周期内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监理企业信用评分≥60分的,实际得分按59 分计;监理企业信用评分<60分的,其得分按实际计。

  第十七条被司法机关认定有单位行贿、受贿行为或企业从业人员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监理企业,当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直接确定为 D 

  第十八条评价年度内,在品质工程创建活动中,被交通运输厅推荐为交通运输部品质工程项目的相应从业企业,在参评项目评分结果的基础上加2分;在自治区总工会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活动中,被评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方面优胜的从业企业,在参评项目评分结果的基础上加2分。

   

  第三章 监理人员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监理工程师在不同合同段的扣分分值应进行累加。公路建设工程和养护工程监理工程师分别评分。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第二十条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2分、但小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 在其数据库歩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

   

  第四章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一条厅本级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局、公路局、交投公司、厅本级PPP项目公司,地州市交通运输局结合项目日常施工管理情况,依据评价标准(附件12) 中的相关规定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进行年度履约行为检查考评。信用评价结果以检査考评累计扣分计算年度信用考核得分(即:100-检査考评累计扣分=年度信用考核得分),确定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年度初步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监理企业可直接给予信用等级降级:

  一)因质量事故、进度滞后等违约行为受到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通报批评的;

  二)因质量、安全、廉政等原因被举报,经查实的;

  三)其他严重违约、失信行为。

  第二十三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纸质资料及信用评(扣)分、信用等级等的电子数据资料保存期限不应少于5年。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资料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四条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向作出评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申诉属实的,应如实修改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路工程监理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单位投诉举报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投诉举报应署实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诉、举报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査、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申诉举报处理程序结束后,交通运输厅确定监理信用等级后统一发布。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厅将不定期对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从业行为进行抽査,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检查,发现厅本级项目建设单位和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对监理信用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责令其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并对评价单位及其责任人通报批评。对不按时上报信用评价信息及初评结果的单位,对于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结果对应专业领域,公路建设工程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含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行业评优等,而养护工程的信用评价结果仅应用于自治区公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行业评优等。

  若同一企业同时具有公路建设工程和养护工程的信用评价结果,其在参与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行业评优等时,用其信用评价分数低的结果。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级的监理企业,在参与自治区交通建设项目投标时给予增加资格预审申请数量、投标数量,以及优先推荐中标人的优惠奖励。

  评标时根据监理企业自治区信用等级予以加分或减分,加减分值依据从业单位近三年在我区的评价结果加权平均后确定,其中最新公布的评价结果权值占0.5,上一年度评价结果权值占0.3,上上年度评价结果权值占0.2

  各评价等级的加减分值:

  AA级、A级监理企业:在评分结果的基础上,分别加2-3 分、1-2分。

  B级监理企业:不加分也不减分。

  C级监理企业:在评分结果的基础上,扣减1-2分。

  D级监理企业:在评分结果的基础上,扣减4-6分。

  信用评价结论为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或较"的监理人员,评标时在人员评分中扣3-10分。

  招标时给予的资格预审申请数量、投标数量上的优惠和具体加(减)分值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取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九条初次进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的公路监理企业,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无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按B级对待。

  第三十条监理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自发布之日起至下次发布日)。下一年度无履约行为评价结果的,其原有信用等级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履约行为评价结果的,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按B级确定;监理人员信用等级参照交通运输部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第三十一条监理企业在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公开的信息与实际不符,经查实属于弄虚作假情形的,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为D级。

  第三十二条直接定为D级的监理企业,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定为D级未满12个月,则下一年度信用等级仍确定为D 级;D级满12个月后,根据监理企业申请,视整改落实和履约行为,重新评定信用等级。

  第三十三条地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管建的农村公路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井纳入地州市交通运输局信用评价体系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新交工程〔20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自治区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附件2.自治区公路工程监理人员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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