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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2021-03-24 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公路工程建设领域标准化建设,实现标准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我委起草了《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2021年3月15日

   

  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市公路工程建设领域标准化建设,依据《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规〔2020〕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交通运输标准制定、修订程序和要求>等15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第27号)、《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标准是指经过科学研究、技术验证和工程实践,满足天津地区自然条件、地形地质等特殊要求,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提出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  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其制定(含修订,下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协调。

  第五条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委”)是我市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归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天津市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为:

  (一)审查标准立项、征求意见及验收送审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

  (二)组织标准立项审查及验收;

  (三)组织标准宣贯培训;

  (四)完成市交通运输委安排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  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实行主编单位负责制,对标准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主编单位承担的主要工作有:

  (一)按照征求意见、送审、报批等程序按时完成编制任务;

  (二)协助标委会组织开展标准宣贯培训;

  (三)负责标准条文的技术解释;

  (四)跟踪收集标准实施情况,并及时提交复审申请。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八条  拟立项的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遵循安全可靠、耐久适用、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和经济合理的原则,适应公路工程技术发展要求;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标准内容涉及的关键技术要求和指标应经过科学研究、技术论证和工程实践验证。

  (三)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等科技创新成果,推动节能减排、绿色公路、智慧公路等先进技术的应用。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委定期发布标准立项指南,向社会征集标准立项项目,有关单位可提出制定标准的立项申请。经形式审查、标准查重、专家审查等程序,确定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年度计划。

   第三章  标准制定

  第十条  主编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交通运输标准制定、修订程序和要求>等15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第27号)的要求开展编制工作。标准条文应严谨明确、文字简练,标准编写的格式和用语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标准草案编制完成后,主编单位应向标委会提交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材料;经标委会预审通过后,主编单位应向有关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会学会、企业、公路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科研、检测等单位开展多种方式的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主编单位应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标准文本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及相关送审材料报标委会审核。

  第十三条  标委会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送审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原则上采用会议形式,应有不少于审查专家组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章  标准批准、发布

  第十四条  标准编制单位应根据会议审查意见形成报批稿,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标委会复核。

  第十五条  通过复核后的标准,标委会依据《公路工程标准体系》(JTG 1001-2017)编号方法统一编号,报市交通运输委批准发布。

  第十六条  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引起的内容调整、名称变更、拆分、合并,及已不适宜制定标准或无法完成项目时,由标准编制单位向标委会提出,报市交通运输委批准后方可调整或终止。计划下达后2年内未完成编制工作,且逾期未能书面说明原因的,直接终止,终止后该主编单位两年内不可再次申请标准立项。

  第五章  标准实施

  第十七条  标准发布后,标委会、标准编制单位应依法及时组织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采用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可将标准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反馈至标委会或标准主编单位。

  第十九条  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对标准的适用性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未及时复审并报送复审建议的标准,将视情况予以废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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