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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2021-11-02 来源: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修订背景

  《海南省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原为《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6〕238号)配套文件。随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国家相关管理制度的出台,实名制管理相关政策和要求发生了很多变化。根据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根治欠薪相关文件修订工作的通知》(琼治欠办函〔2021〕11号)要求,由我厅牵头修订《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并联合省交通、水务、人社部门印发。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调整完善相关内容。包括按国家办法重新定义实名制信息内容,增加工人进场前需进行实名登记、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实名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严禁有关部门和人员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等规定,进一步明确未实施实名制管理的处罚处理措施。

  (二)根据部门职责分工调整相关内容。一是水利、交通等工程建设领域由原规定的参照执行改为直接适用,并调整相应条款。二是明确实名制监管系统负责提供建筑工人的身份登记、考勤等实名管理数据给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满足工资发放和监管的需要。三是删除涉及工人工资发放内容条款,改由工资管理相关办法去规定。

  (三)强化项目管理人员的实名制监管。实名制监管对象不仅是工人,还包括项目经理、总监等项目管理人员。通过实名制管理监督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有利于规范行业秩序,加强欠薪源头治理。一是施工现场人员在原有人员基础上增加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设计现场负责人三类人员;二是对于项目管理人员劳动考勤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人员、企业未履行管理职责,按规定记入行业评价记录,情节严重的视同企业未派驻管理人员对项目履行管理义务不予认定企业业绩,并作为认定转包挂靠等行为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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